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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系统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2 生效日期: 2008-06-02
发布部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灾害后,各级工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立即投入抗震救灾和支援灾后重建工作。各级工会和广大工会会员积极支援,捐款捐物数量巨大。根据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民政部和审计署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款物监管的要求和全总书记处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的意见,加强工会系统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含捐款捐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全总已成立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工会系统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工会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迅速开展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工会抗震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确保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全部用于灾区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二、各级工会要依据国家有关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工会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规章制度,为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提供重要保障。
  三、各级工会要及时将收到捐款捐物全部转拨灾区或集中上缴全总及其他有关单位转拨灾区。在转拨捐款捐物时,各级工会要履行审批手续,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全国总工会对缴入全总账户的捐款,将全部用于灾区工会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全总对各级工会和社会各界缴入全总账户的捐款的使用分配,本着“统筹兼顾、统一分配、优先考虑受灾重点地区和人员”的原则,经全总书记处研究决定或分管抗震救灾的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向灾区工会组织转拨捐款或采购物资运往灾区工会。
  五、各级工会进一步组织动员工会会员开展“重建家园、再献爱心”大行动,所募集到的捐款应及时上缴到全国总工会指定账户,不得滞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全国总工会负责此款项全部转拨灾区工会用于灾后重建工作。
  六、各级工会要做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账务明晰、核算清楚。受灾地区工会对上级工会或有关单位拨来的救灾款、转拨的捐款捐物等的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要确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统一管理,详细登记分发,并将使用情况及时汇集上报上级工会。要确保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全部用于受灾职工群众的基本生活,用于灾区的恢复重建。
  七、各级工会要把公开透明的原则贯穿于抗震救灾款物管理的全过程,主动公开抗震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走向,组织募捐的单位要向捐款人和单位出据捐赠专用收据和证明,自觉接受捐款人和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国家审计、监察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接受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单位,对于捐赠来源明确,有指向或定向受助对象的,应遵照捐赠者的意愿,及时全部转拨、转送所指定的受助对象。
  九、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督检查,严明纪律,把监督贯穿于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募集、分配、拨付、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切实覆盖本系统、本地区工会的所有单位,确保不留死角。
  十、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会同纪检部门对工会系统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开展专项审计和监督,确保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及时拨付、有效使用。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贪污、私分、截留、挪用、挤占、骗取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从重从严查处。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工作组织不力、玩忽职守,出现重大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要从严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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