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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援建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8 生效日期: 2008-05-28
发布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鄂地税发[2008]120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支援四川地震灾区,保障援建灾区过渡安置房工作落实到位,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现就纳入政府采购的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用房的生产、运输、安装等环节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生产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用房减免生产环节增值税的,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
  二、对承担过渡安置房和配套设施用房运输、安装任务的企业取得的运输、安装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
  三、生产、运输、安装过渡安置房和配套设施用房取得的收入应当单独核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减免。
  四、各有关地税机关要积极提供优质服务,主动为承担援建任务的企业、单位排忧解难,高效率地解决有关涉税事宜。(纳入政府采购的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用房的生产、运输、安装企业名单另发。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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