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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建设厅,并抄送四川省、甘肃省人民政府,有关省(市)建设厅(建委):
为了解决地震重灾区受灾群众的日常生活问题,切实做好食品、日用品等紧缺物资供应,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现就加快地震重灾区安置区粮食与商品零售网点(商业网点)设立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规定,在过渡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按每1000套过渡安置房配套设立一个商业网点,建筑面积50-60 m.2。
二、在帐篷临时安置区周边规划建设的过渡安置区,对于尚未建设的,建设主管部门应优先选址建设和过渡安置区相配套的商业网点;对于正在建设且部分建成的过渡安置区,建设主管部门和授建单位应对商业网点建设予以积极支持,当地政府应优先安排启用一个商业网点,以保障食品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对于优先建设启用的商业网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保证群众的安全同时,确保正常的施工不受影响。
三、在帐蓬临时安置区设立商业网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协调安排下,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在每区设立1-3个过渡安置房商业网点,每个网点面积20m 2左右,6月10日前完成,以保证群众在迁入过渡安置区前的食品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与商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过渡安置区商业网点的选址工作;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网点建成后的商业入驻等工作.
五、安置区商业网点应由“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使用,用于保障灾区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使用企业必须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并向参与抗震救灾包括建设系统和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做好商业服务。
联系人: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吴东来
电 话:010-85093684、13911024265
传 真:010-85093688
联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协调组
电 话:010-58934548
传 真:010-58934530
商务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