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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地震重灾地区过渡安置区建设临时商业网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7 生效日期: 2008-05-27
发布部门: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

四川省商务厅、建设厅,并抄送四川省、甘肃省人民政府,有关省(市)建设厅(建委):
  为了解决地震重灾区受灾群众的日常生活问题,切实做好食品、日用品等紧缺物资供应,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现就加快地震重灾区安置区粮食与商品零售网点(商业网点)设立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规定,在过渡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按每1000套过渡安置房配套设立一个商业网点,建筑面积50-60 m.2。
  二、在帐篷临时安置区周边规划建设的过渡安置区,对于尚未建设的,建设主管部门应优先选址建设和过渡安置区相配套的商业网点;对于正在建设且部分建成的过渡安置区,建设主管部门和授建单位应对商业网点建设予以积极支持,当地政府应优先安排启用一个商业网点,以保障食品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对于优先建设启用的商业网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保证群众的安全同时,确保正常的施工不受影响。
  三、在帐蓬临时安置区设立商业网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协调安排下,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在每区设立1-3个过渡安置房商业网点,每个网点面积20m 2左右,6月10日前完成,以保证群众在迁入过渡安置区前的食品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与商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过渡安置区商业网点的选址工作;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网点建成后的商业入驻等工作.
  五、安置区商业网点应由“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使用,用于保障灾区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使用企业必须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并向参与抗震救灾包括建设系统和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做好商业服务。
    联系人: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吴东来
   电 话:010-85093684、13911024265
   传 真:010-85093688
    联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协调组
   电 话:010-58934548
   传 真:010-58934530

商务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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