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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7 生效日期: 2008-05-27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发[2008]7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农村新牧区公路建设的通知》(内政字〔2006〕180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确保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市农村牧区公路概况
  2007年底,全市农村牧区公路总里程为10064公里,晴雨通车里程仅为1879公里,占总里程的18.6%,纳入管养的里程为2181公里,全部为县道。目前全市农村牧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力量严重不足,部分农村牧区乡村公路失养失修,破损严重。因此,农村牧区公路的管理养护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我市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乌兰察布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组 长:薛培明 副市长
  副组长:翟辰文 市政府副秘书长
  兰和平 市交通局局长
  成 员:张乌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胡广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崔明武 市交通局副局长
  雷儒鑫 集宁区副区长
  尉常青 丰镇市副市长
  程天福 察右前旗副旗长
  韩越飞 察右中旗副旗长
  张伟农 察右后旗副旗长
  赵翠萍 四子王旗副旗长
  李 云 兴和县副县长
  刘达茂 卓资县副县长
  张国斌 凉城县副县长
  王铁梁 商都县副县长
  崔雨来 化德县副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崔明武兼任,副主任由市公路管理局副局长魏建军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工作。
  各旗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落实及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实施细则,明确职责,按要求全面完成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
  三、责任划分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我市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及管理养护的质量负主要责任。市交通局负责汇总上报全市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全市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旗县市区交通局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编制、实施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规划,上报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管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县、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级政府做好农村牧区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四、养护标准
  养护费原则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日常养护费标准
  县道:高级次高级路面年公里9000元;中低级路面年公里7000元;无路面年公里3000元。
  乡道:高级次高级路面年公里5000元;中低级路面年公里4000元;无路面年公里2000元。
  村道:高级次高级路面年公里3000元;中低级路面年公里1500元;无路面年公里500元。
  2、养护工程费标准:
  自治区安排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五、养护资金来源
  小额养路费及市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自治区汽车养路费补助主要用于农村牧区公路的大中修改造工程。
  (一)日常养护资金来源主要有:一是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简称小额养路费);二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319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三是不足部分由各旗县市区政府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二)养护工程费资金来源为:一是自治区汽车养路费补助资金;二是旗县市区政府安排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的配套资金。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旗县市区政府还要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养护资金。
  六、资金管理
  为保证日常养护资金科学合理使用,旗县市区交通局要在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日常养护经费测算,并编制建议计划上报市交通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公路局。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专项资金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未能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安排必要的农村牧区公路正常养护经费或挤占、挪用和截留自治区补助资金,有关部门在下一年度将减少或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七、管养分离
  对农村牧区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科学定岗和核定人员,模拟市场化运作,成立专业养护公司,市管理局组建成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总公司,各旗县市区成立农村公路养护公司公司下设若干养护站,分段养护。
  养护公司负责境内的公路养护大中修养护工程,养护站具体负责日常养护和公路小修。实现管养分离,分离后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控制管理人员的数量。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旗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研究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具体管养模式,尽快实现县道有专业人员常年性、规范化养护,对于乡村道路,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可实行统管统养,逐步纳入专业队伍养护,也可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实行分户包段、家庭承包等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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