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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6 生效日期: 2008-05-26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陕建发[2008]121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4月17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其中需要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取得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报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扩权县的建设项目,提供扩权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市、县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 实行批准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再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先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再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实行批准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3、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提供备案批复文件;
  4、按照管理权限,取得的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初审意见;
  5、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6、需要提供的其他批准文件、资料和图件。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受理、核发程序:
  1、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权限受理。
  2、对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程序:
  1、现场踏勘;
  2、专家论证,对重大项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3、业务会议研究;
  4、领导审定;
  5、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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