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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4 生效日期: 2008-05-24
发布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各市、州物价局:
  地震发生以来,我省受灾影响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地震灾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甘价电〔2008〕13号)精神,加强价格监管,为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当前,受灾影响地区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任务艰巨,保持粮食、食用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帐篷、钢材、水泥、玻璃等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的稳定十分重要。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63号)精神,为灾后重建创造稳定的价格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测
  从本月26日起,陇南、甘南、天水、定西等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增加报送帐篷、钢材、水泥、玻璃、木材、砖瓦等灾后重建物资市场销售价格,报告暂实行每周两报,于每周一、周四下午15:00向省局价格监测中心报告(具体监测品种见附表)。
  二、对灾后重建物资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为维护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稳定,在继续对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甘价电〔2008〕13号)的基础上,陇南、天水、甘南等受灾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适时对帐篷、钢材、水泥、玻璃、木材、砖瓦砂石等灾后重建物资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本地生产的,可实行限价或提价申报制度;对外地购进的,可实行差价率控制措施或调价备案制度。省内其他地区生产企业直供用于灾区重建的水泥、钢材、玻璃出厂价格不得高于5月12日的价格水平。
  三、加强其他地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的监管
  其他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认真评估地震灾害对本地区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要密切关注生活必需品与抗震救灾物资价格变动,一旦发现价格异动,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持建材等救灾物资价格的基本稳定。
  四、督促有关企业加强价格自律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督促本地生产、销售抗震救灾物资相关企业,使其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增强价格诚信意识,加强价格自律,维护重要商品出厂和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对于借地震灾害之机哄抬价格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继续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现有检查基础上继续深入到抗震救灾第一线,加强市场价格巡查力度,坚决打击趁灾害之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谣言、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重点加强生活必需品和抗震救灾物资及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农资价格,收费减免政策等的监督检查力度,稳定灾区群众生产生活秩序。要加强“12358”价格举报电话值守,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快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依法从速从严处罚,保持对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性质恶劣的要公开曝光。
  六、进一步严肃价格管理工作纪律
  严格控制政府出台提价措施,各地近期一律不得出台政府提价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落实好运输抗震救灾物资的绿色通道政策,严禁对抗震救灾物资生产、流通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各市州物价局接此通知后,迅速将此通知转发到县、市、区价格部门,并结合实际组织所属县、市、区贯彻落实。

甘肃省物价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表: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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