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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9 生效日期: 2007-07-29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特函[200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以下简称“规程”)于2008年8月1日实施,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对“规程”中涉及到的电动葫芦均必须设置起重量限制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31日前出厂安装的在用桥式起重机,除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必须按照“规程”执行外,其它桥式起重机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通过改造或更换达到“规程”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2008年8月1日后出厂的桥式起重机中涉及到的电动葫芦,除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防爆电动葫芦和防爆气动葫芦必须按照“规程”执行外,其它品种的电动葫芦应当在2009年4月1日前全部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和过流(过载)保护装置。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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