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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对重大事项实施行政效能监察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7 生效日期: 2008-07-17
发布部门: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辽市政办发[2008]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监察局《关于对重大事项实施行政效能监察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对重大事项实施行政效能监察的意见

  为加强全市行政效能建设,强化行政效能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现就我市对重大事项实施行政效能监察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突出重点,强化监督,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监察范围
  国家、省、市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国家、省、市重大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国家、省及市财政拨付的大额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招拍挂、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事项;应进行行政效能监察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监察程序
  对重大事项实施行政效能监察要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立项。属于上述监察范围的重大事项,承办单位(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事项,以牵头单位为主)要事前填写《重大事项行政效能监察立项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市监察局派出(驻)监察分局签署意见后,报市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行政效能监察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市监察局领导审批。
  (二)登记交办。市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对确定立项监察的重大事项进行登记,按市监察局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室或派出(驻)监察分局组织实施。由负责该事项效能监察的室或派出(驻)监察分局向承办单位下达《监察通知书》,并制定工作计划,安排监察人员进行行政效能监察。
  (三)廉政承诺。负责对该重大事项效能监察的室或派出(驻)监察分局,要对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和执行的国家公职人员明确工作纪律,承办重大事项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填写《廉政承诺书》,同时,重大事项承办单位要向社会公示该事项的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监察。监察人员收集该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掌握其运作程序,采取提前介入、现场督察、全程监督、评议评估、随机抽查、专项督察、事后复查等方式,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重要环节要全程参与,做好监察记录。发现影响效能的一般问题,要及时向承办单位提出,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监察局有关领导报告。
  (五)报送结果。重大事项结束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形成专题报告,将重大事项工作情况上报负责该事项效能监察的室或派出(驻)监察分局。
  (六)综合评价。市监察局负责重大事项效能监察的室或派出(驻)监察分局根据承办单位实施该事项的廉政情况、工作效率、履行职责等情况,写出监察报告,做出监察评价,形成监察结论意见,同时,填写《重大事项行政效能监察结项表》,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后,经行政效能监察室报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后结项,并向承办单位通报情况。监察结论要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中。
  (七)立卷归档。监察人员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形成卷宗,由负责该重大事项效能监察的室或派出(驻)监察分局存档,永久保存。
  (八)事后监察。负责该重大事项效能监察的室或派出(驻)监察分局要定期对其进行复查,市监察局要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做出事后评价,并向承办单位通报。复查、抽查情况要归入原档案。
  四、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和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单位及部门要切实把对重大事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承办单位要主动向监察机关介绍承办事项有关情况,及时填报《重大事项行政效能监察立项申报表》。负责监察的室或派出(驻)监察分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及时选题立项,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重大事项按期保质完成。
  (二)及早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负责监察的室或派出(驻)监察分局要注重事前、事中监督,督促协助承办单位建立、完善、落实监督管理制度,纠正和预防因制度、方法、作风等因素而导致行政效能低下的问题。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重要环节要全过程监督,使问题能被及早发现并纠正、解决。要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效益和效果。
  (三)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负责实施重大事项行政效能监察的人员要严格自律,不得干预重大事项的业务和管理,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得泄露秘密,确保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对监察事项实行后评价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工作中构成行政过错的,按《辽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构成违纪的,追究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重大事项行政效能监察立项申报表(略)
2.监察通知书(略)
3.廉政承诺书(略)
4.重大事项行政效能监察结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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