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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宿迁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2 生效日期: 2008-05-2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宿政发[2008]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江苏省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苏政发〔2008〕2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全市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发展,经济总量不断扩张,经济结构快速变化,各种经济类型、经济组织不断涌现,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有利于全面掌握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全市产业组织、结构、技术的现状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有利于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高宏观管理和决策水平;有利于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全面奔小康,建设新宿迁”步伐,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圆满完成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任务。
  二、明确经济普查的时间、对象、内容和范围
  普查的标准时点: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普查对象:在全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主要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具体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精心组织,推动经济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推动经济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明确部门分工。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宿迁工商局、宿迁国税局和宿迁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宿迁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金融、保险、证券、通信等方面的事宜,分别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宿迁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宿迁市保险行业协会、通信行业协会等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的事项,由市建设局负责协调;涉及租借部队和武警营区的社会单位,由宿迁军分区后勤部、武警宿迁市支队后勤处负责协调。各级政府及普查工作人员如在普查工作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市统计局、市经普办要制定包括部门详细分工在内的普查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同意后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二)加强宣传动员。各级普查办公室要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要广泛深入地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经济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普查工作氛围。
  (三)严格质量管理。要层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摸底、登记、基层表审核、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质量。
  (四)坚持依法普查。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也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五)注重分析研究。在经济普查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对新的经济形势、新的发展特点、存在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为各级政府制订规划、科学决策提供基础资料。普查结束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并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为提高宏观管理水平提供可靠依据。
  四、强化保障,确保经济普查机构、人员和经费到位
  第二次经济普查是在全市经济发展处于新的发展平台、新的发展阶段开展的一次重大市情市力调查,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宿迁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迅速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普查的组织实施。要认真选调和落实普查人员,改善普查机构办公条件,为普查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各县(区)普查办公室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乡(镇)、街道办事处普查办公室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各级政府要把第二次经济普查列入今明两年的重点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普查机构要编报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普查工作顺利推进。

200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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