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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计分方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1 生效日期: 2008-05-21
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洛政[2008]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洛阳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洛阳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监测体系实施办法》、《洛阳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洛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洛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洛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以下简称“六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十一五”期间必须确保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0.1%、23.2%。建立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个体系”),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关系,严格按照“六个办法”的要求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省统计局和省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实行问责制。
  要狠抓“六个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管理、监测和统计队伍建设,充实相应力量,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自纠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估检查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报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市发改委、统计局和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洛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计分方法

  围绕完成总量减排的年度目标,并做好其他环保重点工作,设置考核计分满分100分,分为4项:总量减排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50分),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情况及运行情况(20分)、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污染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10分)。
  一、总量减排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50分)
  依据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对照实施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监督管理减排项目清单逐项核算,并汇总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总量,减排总量在扣除新增量后满足年度减排目标要求的计50分,否则直接认定其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不再往下计算考评分值。
  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及运行情况(20分)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8分):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计4分。未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扣4分;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4分。城市污水处理厂被核查发现不正常运行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注:不正常运行情况的判定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执行,下同)。
  (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8分):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任务的计4分。有1个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未建成,扣2分,扣完为止;已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4分,不正常运行的,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三)企、事业单位污染减排工程(4分):按照要求建成污染减排工程的计2分。有1个污染减排工程未建成,扣0.5分,扣完为止;建成的污染减排工程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2分;投入运行的污染减排工程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2分,扣完为止。
  三、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
  (一)按照要求完成年度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计10分。规定任务中有1项任务被认定未完成的,得0分。
  (二)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关停、淘汰任务的计10分,有未关停、未淘汰情况的或者其完成结果达不到结构调整减排标准要求的,发现1家扣3分,扣完为止(注:结构调整减排标准执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
  四、污染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10分)
  (一)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运行情况(3分):督查核实当地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完善、运行情况良好,计3分;日常督察发现“三大体系”未能正常运行的,不正常运行一个体系扣1分,扣完为止;
  (二)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同时环境质量改善的计2分;
  (三)污染减排能力建设(2分):设立专门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办公机构,有人员编制且能保证污染减排管理工作需要的计1分;有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能够保障减排工作正常开展的计1分;
  (四)规范编制并按时报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年度实施方案的计1分;
  (五)按照要求及时准确的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的计2分;
  (六)有下列情况的,进行分值扣减,扣减总分值不超过10分:
  1. 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过后出现污染反弹的扣3分;
  2. 所辖行政区域新建项目违规问题突出(未批先建、建非所批、“三同时”执行率低等),扣3分;
  3. 所辖行政区域有因环保问题被区域限批的扣3分;
  4. 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或者在减排信息资料调度中弄虚作假的扣2分;
  5. 所辖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扣5分;
  6. 未按照要求完成其他年度重点环保工作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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