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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印刷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1 生效日期: 2008-05-2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浙民办[2008]办15号

厅机关各局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浙江省民政厅印刷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民政厅印刷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厅机关印刷品印制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现就本厅印刷品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印刷品主要包括各类公文简报、汇编资料、会议和培训材料等。
  二、厅机关印刷品除厅内制作外,一律到定点采购单位印制。
  三、定点采购单位由厅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和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组成采购小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招标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每次确定1-2个定点单位。
  四、印刷品按下列方式送印:
  (一)各类公文,篇幅在4页(含)以下或印数120份(含)以下的,由厅文印室印制。超过上述篇幅或印数的,由厅办公室交定点单位印制,并负责接收。
  (二)各类会议、培训资料,由承办局处室确定印数,交定点单位印制,并负责接收。
  (三)各类文件汇编、政策汇编、资料汇编、论文汇编,以及各种画册、简报等大宗印刷品的印制,由承办局处室根据年度预算或相关要求提出申请,经厅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审核,分管厅领导或厅长批准后,交定点单位印制。印刷成品,由厅办公室和承办局处室共同验收。
  五、印刷品费用由厅计划财务处统一结算。会议、培训资料及各类汇编资料的费用,原则上一事一结,不得累计结算支付。由厅办公室统一付印公文的费用,原则上按季结算。会议、培训资料的费用,在核定的会议培训经费中列支。各类印刷品费用结算须附发票和《印刷品验收单》。
  六、严禁在印刷费中开支稿酬、校审、发行等费用。严禁通过印刷挂帐、套现。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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