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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重庆路两侧综合整治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6 生效日期: 2001-09-06
发布部门: 山东省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01]92号
 
 
  为确保重庆路改造工程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对重庆路两侧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庆路两侧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必须在2001年9月2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强行拆除,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凡纳入重庆路改造工程拆迁范围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其拆迁补偿标准,按规定(青政办发[2001]110号文)执行。 
  三、重庆路两侧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审批的要求进行建设,并符合城市市容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重庆路两侧不得批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的经营项目。已有的商业网点,其经营者不得超出批准的经营场所范围在户外经营或户外摆放商品、物品。 
  五、重庆路两侧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由责任单位设置垃圾收集设施。沿街两侧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垃圾,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及时清运。 
  六、重庆路两侧设置的门头、牌匾、橱窗、亮化设施等,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对不符合批准设计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 
  七、重庆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责任单位除按规定进行整改外,还应当负责维护、保洁。 
  八、重庆路两侧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由责任单位进行绿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毁坏绿化设施和花草树木。 
  九、重庆路两侧保留的建筑物,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由责任单位负责亮化和定期清洗粉刷;临街建筑围墙应当透景,并定期粉刷;所有建筑物,均应当符合城市管理的各项规定。 
  十、重庆路两侧综合整治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建委、规划局、交通局、城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安局、市重点工程指挥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综合整治工作。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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