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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9 生效日期: 2008-05-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舟政办发[2008]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舟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组织),引导并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全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了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品牌创建工作成效显著,有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推进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为基础,以促进企业(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自愿申请,严格评审,好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组织评选1次,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2家,有效期三年。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范围暂定为工业企业(组织)。
  第六条 非紧密型的企业集团不列入评审范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评委会由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相关社会团体的领导和质量专家组成。
  第八条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评审工作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工作各项重要规范;  
  (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审定拟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九条 评审办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审各项工作规范;
  (二)选拔、考核并建立评审专家库,组建评审组;
  (三)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参评申请;
  (四)对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对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六)向评委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委会审议候选企业(组织)名单;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对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和使用获奖荣誉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进行资料评审;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交市长质量奖候选企业(组织)名单。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应当取得的相关证照;
  (三)实施了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质量基础工作扎实,品牌创建成绩显著。企业(组织)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建立了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认定;
  (四)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在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等方面走在全市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居全市同行业前列,技术指标和产品质量指标在市内同行业中领先,三年内未出现经营亏损、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较大安全事故、重大有效投诉和重大质量、环境污染以及公共卫生等事故;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七)无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以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评价标准。为提高市长质量奖的可操作性,可在顾客满意度、技术与管理创新、诚信与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标准总分1000分。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包括资格审核、资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价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的综合评价得分不得少于600分(含600分),当年申请的企业(组织)经综合评价未能达到600分的,该奖项空缺。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通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参评申请。
  第十七条 企业(组织)应如实填写并提交《舟山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自评报告、有关证实性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办。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格、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料评审,按照评价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按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办根据综合评价报告,按得分排序,取超过600分的前6位(不足6位的按得分超过600分的实际数),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经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市政府给予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在特定区域设立公告牌进行宣传。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和公告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组织)可以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积极总结管理创新经验,深入推进创业富民工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六条  评审办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对获奖企业(组织)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组织)获奖满三年可自愿提出复评申请,不受名额限制。
  第二十九条  申请复评的企业(组织)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后30日内书面报告评审办:
  (一)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事故的;
  (二)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实的;
  (四)经济效益下滑出现年度亏损的;
  (五)发生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查处的。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组织)发生第三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问题的,评审办应进行调查,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必要时评委会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荣誉。
  第三十二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评委会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荣誉,收回奖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被撤销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组织),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三十四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企业(组织)的评审工作;
  (二)不得向申报企业(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三)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组织)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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