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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车用液化石油气调价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6 生效日期: 2008-08-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穗价[2008]241号

各车用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价格管理政策及我局《关于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4〕190号),进一步完善我市车用液化石油气调价备案制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4〕190号)规定,我市范围内的车用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拟制定或调整(提高或降低,下同)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的,均须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调价备案制度。
  二、车用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根据《关于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4〕190号)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或调整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后,应提供以下资料,在执行前3个工作日书面报我局备案:
  (一)《车用液化石油气调价备案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价格主管部门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我局收到调价备案资料后进行审查,企业提供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补充全部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应及时受理。
  四、对于申报备案价格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我局应书面告知企业不同意该价格备案;我局在受理调价备案资料之日起满3个工作日没有不同意意见的,该备案价格自动生效。
  五、车用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申报备案价格生效后,应严格执行该零售价格标准,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六、车用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擅自调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附件:车用液化石油气调价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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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准价(元/升)

原执行时间

年月日

拟调价格(元/升)

现中准价(元/升)

拟执行时间

年月日

调整额(元/升)

调整比例(%)

――

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意见

 

 

 

 

 

 

 

年月日

审核人意见

 

 

 

 

 

 

 

年月日

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备注

1、本表须一式三份,由车用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编号由价格主管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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