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建材价格监管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4 生效日期: 2008-08-04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发[2008]138号

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区)物价局:
  目前,我省抗震救灾正进入重建因灾损毁的农房阶段,灾区重建建材价格监管压力日益增大。由于建材需求刚性放大,供求矛盾突出。必须采取本地采购和区(省)外购进相结合,市场运作和政府组织相结合,扩大本省生产能力和利用全国资源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为了让受灾群众尽快的住进永久性住房,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灾民的关心落到实处,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必须坚决加强对建材价格,特别是砂石、砖瓦、水泥、钢材价格的临时干预。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08〕192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62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保持市场物价稳定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08〕7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建材物资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函〔2008〕1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局关于建材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规定重新规范并制定灾区农房重建特供建材作价办法,请各地务必遵照执行。
  一、市场运作的建材价格干预措施。
  1、砂石、砖瓦出厂和销售价格实行属地负责制。其价格水平、作价办法由产地县(市、区)物价局负责,市(州)物价局协调。初期要将价格控制在灾前价格水平上。原燃材料价格上涨以后,要按照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原则严格控制提价幅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鼓励群众修旧利废。各县(市、区)物价局要研究利用城市因灾拆毁的旧建材方面的优惠措施,防止市场对旧建材实行垄断经营,必要时可进行价格干预。非灾区,特别是与灾区毗邻地区的砂石、砖瓦价格如果出现异动,也要及时启动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2、省内产的钢材、水泥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控制。价格水平的制定、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全省统一执行。初期价格要求基本控制在灾前的水平上。如企业所需的原燃材料价格有较大的普遍上涨,企业必须如实向所在地物价部门报告,各地物价局应参照《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及价格干预相关要求实施成本审核,并将结论报告上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确定是否采取加价措施。各地出厂具体价格由产区市(州)物价局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原则确定。可在本区域内按不同的质量规格确定分区域或统一的出厂价格。
  3、水泥、钢材的销售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和最高限价相结合的办法。差率水平由销区市(州)物价局控制,尽量减少中间环节费用,在进货价没有超过灾前水平的情况下,销售价格也不得突破灾前水平。销售价格的具体核定由销区县(市、区)物价局负责。核定原则为:省内产水泥、钢材出厂价格高于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低于最高限价的按实际进货价,省外按核实的实际进货价格×〔1+市(州)物价局核定的差价率〕。各县(市、区)物价局可在本区域内按上述原则分不同的质量规格从严确定分区域或统一的销售最高限价。
  4、其余建材价格如果发生异动,各地要及时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二、灾区农房重建特供建材作价办法。
  1、砂石、砖瓦出厂和销售价格实行属地负责制。其价格水平、作价办法由产地县(市、区)物价局负责。特供砂石的价格要低于市场运作的砂石价格,初期要保持在灾前价格水平上。原燃材料价格上涨以后,要按照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原则严格控制提价幅度。
  2、省内产水泥、钢材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控制。最高限价的制定、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各地具体出厂价格由产区市(州)物价局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原则确定。可在本区域内按不同的质量规格确定分区域或统一的出厂价格。省外调进水泥、钢材的出厂价格由销区县(市、区)级物价局从严核实。
  3、水泥、钢材销售价格按照进货价顺加差率的原则制定。差率的核定由销区县(市、区)物价局负责。核定差率时要按照零利润、只计算一次中转费用、扣除各级政府对特供建材中转环节的优惠和补贴的原则。
  4、其余特供建材的作价办法比照水泥、钢材的作价办法执行。
  三、加强应急建材价格监测。对于部分前期因灾情较重暂未开展应急建材价格监测工作的县(市、区),各市(州)物价局要在近日内安排其尽快启动,以利于全面掌握灾区建材价格情况。监测数据的准确与否牵涉到生产组织、调运和价格政策制定的变动,各级价格监测人员要再接再厉,保持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规定设置采价点和品种规格,按时现场采价,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加强建材价格监督检查。
  1、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特别是灾区物价监督检查机构今年下半年要将工作重心转到对建材价格的监督检查上,要及时制定好价格监督检查预案,做到发现情况及时处理,避免价格波动形成连锁反应,影响灾区的重建。
  2、省物价局将继续向六个重灾市(州)派驻价格监督巡查组,同当地物价部门一道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情况,保持对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指导和帮助基层物价部门对价格违法案件的处理。
  3、随着活动板房建设的逐渐完成,驻点价格联络员、价格监督员的工作要向建材生产、经销和特供企业延伸。要加强与企业的实时信息沟通,一方面督促其遵守价格政策,另一方面帮助厂家及经销商反映、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促进建材的正常销售、流通。
  4、对建材价格检查过程中查出的问题,要从重从快顶格处罚,形成震慑力。同时,要加强与省发改委、经委、公安、工商等部门的相互联系与协作,必要时可实行联合检查,重点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违法案件给予曝光,并通知有关部门取消对企业的优惠政策。
  五、加强对建材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严格剔除其中的不合理因素和非正常因素,分析个别成本和普遍成本的差别,以利于控制价格的合理水平。
  六、各地要树立服务大局,全省一盘棋的思想,严格执行省上规定的建材价格政策。要将建材价格监管的责任层层分解,层层负责,落实到人。确保建材价格监管不出问题。上述规定请各地立即执行,原各地已经执行的干预措施与本文件精神不相违背的可继续执行。

2008年8月4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