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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部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8 生效日期: 2008-07-18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部
发布文号: 科协普发础字[200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科普部,有关单位:
  自2005年全国农村科普工作会议提出推进“一站一栏一员”建设以来,各级科协组织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一站一栏一员”建设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对于增强基层科普服务能力、形成农村科普工作的长效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更好地引导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建设工作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推进,切实发挥好作用,根据即将颁布的《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08-2010-2015年)》的部署,中国科协科普部组织起草了《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并广泛征求了基层科协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
二00八年七月十八日

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以下简称“全国科普‘站栏员’”)的建设和管理,共享科普资源,引导“站栏员”为公众提供优质科普服务,切实推进和加强基层科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即将颁布的《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08-2010-2015年)》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国科普“站栏员”建设的基本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普活动站是指依托基层科技、教育、文化、生产经营和服务等场所,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的,具有特定的科学技术教育、传播、普及和服务功能的基层科普设施;科普宣传栏是指建设在城乡社区,直接面向公众传播科学技术信息的具有展示宣传功能的固定基层科普设施;科普员是指根植在基层,直接为公众提供科学技术咨询服务的专兼职科普工作者及科普志愿者。“站栏员”建设,对于加强基层科普设施建设、提升基层科普服务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全国科普‘站栏员’”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为指导,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促进科学发展观在全社会的树立和落实。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工作主题,重点宣传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应急避险、以及科学生产、健康生活、合理消费等观念和知识,促进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第四条 中国科协科普部负责“全国科普‘站栏员’”建设与管理的业务指导。具体工作由中国科协农技中心承担。
  二、基本标准
  第五条 科普活动站应具备科学技术教育、宣传、培训、咨询和服务等基本功能。科普活动站的基本条件包括:
  1.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能够经常性地开展科学技术教育、宣传、培训、咨询和服务等活动。
  2.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相关的日常管理制度以及具体负责的专门工作人员,有定期开展科普活动的工作计划。
  3.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宣传、培训、咨询和服务等的固定场所。乡镇(街道办事处)科普活动站的场所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可同时容纳约60人以上;村级(社区、居委会)科普活动站的场所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
  4.配备有适量的用于开展科学技术教育、宣传、培训、咨询和服务等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配有供公众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资料,并能够及时更新和补充。乡镇(街道办事处)科普活动站应拥有科普图书、报刊、挂图和音像资料等3000册(套)以上;村级(社区、居委会)科普活动站应拥有科普图书、报刊、挂图和音像资料等500册(套)以上。
  第六条 科普宣传栏的建设要因地制宜。为便于科普资源的共享,各地应尽量统一建设规格和标准:
  1.展示规格。科普宣传栏的内部单元展示规格为0.9米(宽)×1.2米(高),展示总长度应为0.9米的整数倍。
  2.建筑长度。科普宣传栏的建筑长度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公众的需求综合考虑。可以建设成单面使用,也可以双面使用。建设在城市街道及社区、农村乡镇的科普宣传栏(科普画廊)的长度应在10米以上;建设在农村社区(行政村)的科普宣传栏的长度应不小于5米。
  3.外观及标识。科普宣传栏的科普内容展示面积应占总展示面积的2/3以上。在显著位置应注明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等信息和标识。原则上不对科普宣传栏的外观和用材作统一要求,按照美观、简洁、实用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建设。
  4.功能设备。为便于公众阅读,科普宣传栏应安装在人员聚集、位置明显的位置。应有防雨防晒的装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装照明设备。
  5.管理维护。按照“建、管、用”相结合的原则,建成后的科普宣传栏应配备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及时维修损坏的科普宣传栏。有定期更换内容的制度,展示内容每两个月更新一次,有条件的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每月更新一次科普宣传栏的展示内容。
  第七条 科普员的主要职责是向周边群众传递科技信息,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公众参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活动。科普员可在基层党员干部、基层科普组织人员、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业务骨干、农村科技带头人、回乡知识青年和基层科技、教育工作者以及离退休人员中选拔,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较高,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特长,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热心科普公益性事业,有一定的奉献精神。
  3.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全国科普‘站栏员’”应突出社会公益性。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向公众提供优质科普服务。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特色、有实效的科普活动。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大型科普宣传活动。
  第九条 “全国科普‘站栏员’”应积极参与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提高科普资源的使用效率,为公众提供各类科普服务,并将公众的需求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结合自身优势,挖掘自身潜力,推动将相关资源转化为科普资源。
  第十条 科普活动站的主要任务是: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配合各级党政部门和相关组织落实有关工作;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教育、宣传、培训、咨询和服务等工作;搜集反馈适合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技术和信息资料,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难题。科普活动站每个月至少安排1-2次科普讲座或实用技术培训,每次集中学习时间应不少于2小时。
  第十一条 科普宣传栏的主要宣传内容是:党和政府的政策法规;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等主题科普内容;农村适用技术和科技致富等信息;科学生产、健康生活等方面的相关科技知识。
  第十二条 科普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科普活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为群众阅览科普报刊,观看科普影像,咨询科技知识等提供服务。负责科普宣传栏的信息发布、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科普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密切联系服务范围的居民,积极开展各类信息服务。做好各项科普活动的记录及档案资料管理,总结科普工作的经验,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指导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全国科普‘站栏员’”的建设与管理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重视和关心“站、栏、员”的建设与发展,加大科普工作投入,帮助他们切实解决实际困难,提供有关支撑保障。多渠道筹措资金。争取县(市、区)、乡镇政府财政预算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投资、捐助“站、栏、员”建设和开展公益性科普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 “全国科普‘站栏员’”接受各级科协组织的科普业务指导。省、地(市、州)级科协组织负责指导当地“站栏员”的建设规划和宏观管理工作;县(市、区)科协组织负责当地“站栏员”具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站栏员”的维护和管理,保障科普活动站的科普宣传设备和科普宣传栏完好率在95%以上,保障科普活动站和科普宣传栏正常功能的发挥。
  第十五条 各级科协组织要为“全国科普‘站栏员’”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按照“一站多用”、“一栏多用”的原则,引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使用科普宣传栏,开展政策法规、实用技术、致富信息、公共卫生、科学生活等公益性宣传,实现科普资源的共享。对围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工作主题、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等开展的重点科普活动,应加强活动策划指导和所需科普资源的支持和服务。对“全国科普‘站栏员’”的优秀科普项目予以扶持,帮助他们拓展科普服务功能。重视运用市场化手段,争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通过冠名、署名等形式赞助、捐助公益性科普宣传。
  第十六条 指导科普活动站与农业、科技、教育、组织、宣传、文化等部门及相关重点项目实现共建共享。依托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村中小学、党校(党员活动室)、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文化站、村(社区、居委会)基层组织活动场所等,以及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通过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等国家重点项目以及广播电视村村通、有线数字电视、农家书屋、农民科技书屋、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社区文化中心、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科技、农业、文化相关项目的共建共享,拓展科普服务内容和方式,建设遍布城乡社区的基层科普服务网点。
  第十七条 加强对科普员的管理和培训。
  1.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负责本级科普员的管理,并报县(市、区)科协备案;县(市、区)科协负责制定科普员工作守则和管理制度,明确科普员的责任和义务,对科普员进行考核、奖励。
  2.市、区)科协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科普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并指导、支持村(社区、居委会)科普员的培训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科普活动站负责村(社区、居委会)科普员的业务培训。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办法,每年至少进行2次集中培训,每次集中培训总课时不少于6小时。
  第十八条 中国科协及省、市、县科协定期对“全国科普‘站栏员’”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站栏员”以及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宣传;对未能履行科普责任与义务的提出整改建议。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本标准和办法制定具体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推动“站栏员”的建设和发展取得实效。
  第二十条 本标准和办法由中国科协科普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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