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哈尔滨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6 生效日期: 2001-08-0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
发布文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新的国家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从源头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发[2001]7号文件精神,特此公告: 
  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哈市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轿车及5座客车必须符合新的国家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 
  二、自2001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区销售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车型目录请在网址:WWW.hrb-hlswep.gov.cn查询)。对上述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已销售但逾期不能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上述车辆,汽车销售企业必须无条件退货,由汽车生产企业负责收回。 
  三、对违反本公告的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广大市民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451--4607285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哈尔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