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新的国家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从源头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发[2001]7号文件精神,特此公告:
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哈市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轿车及5座客车必须符合新的国家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
二、自2001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区销售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车型目录请在网址:WWW.hrb-hlswep.gov.cn查询)。对上述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已销售但逾期不能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上述车辆,汽车销售企业必须无条件退货,由汽车生产企业负责收回。
三、对违反本公告的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广大市民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451--4607285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哈尔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