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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农牧厅关于保障灾害影响地化肥供应和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6 生效日期: 2008-05-16
发布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农牧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物价局、农业局:
  四川汶川县发生强烈地震, 灾害波及我省陇南、天水、平凉、庆阳、甘南、临夏、定西、白银、武威等市州,对农业生产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为保证农业生产不受影响,努力降低生产受灾损失,根据《甘肃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甘政发电〔2008〕12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地震灾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甘价电〔2008〕13号)精神,现就做好灾区化肥供应和稳定市场价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灾害影响地区化肥价格的管理
  (一)省内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我省化肥出厂价格政策,供受灾害影响地区的尿素出厂最高限价不得突破1725元/吨,磷酸二铵出厂最高限价不得突破4000元/吨。
  (二)严格控制化肥流通环节差率管理措施。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7%(运杂费另加),其中进销差率为3%,批零差率为4%。对生产企业下设批发、零售点自销的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的综合差率,最高不超过7%。为防止层层加价,同一城市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
  二、严格落实好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价格优惠政策
  为促进化肥生产流通,保障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有关市州价格部门要进一步监督供电、供气、运输等企业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的价格优惠政策和对化肥铁路运输实行优惠运价并免征铁路建设基金政策,坚决纠正不执行国家优惠价格政策的行为。
  三、加强对灾害影响地区化肥市场供应和价格的监督检查
  有关市州、县级价格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受灾影响地区化肥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趁灾害之机超过最高限价销售和经销企业不执行规定的流通差率等价格违法行为。农业部门要积极协调组织化肥的市场供应和品种需求,确保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要进一步加大农资打假的力度,防止假冒伪劣化肥流入市场,影响灾区农业生产。对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
  四、加强化肥价格监测和政策宣传工作
  有关市州、县级价格部门要加大对受灾影响地区化肥市场价格的监测和巡查力度,继续做好化肥周报工作。价格和农业部门要密切关注化肥价格走势,随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一旦发现市场价格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要加强对化肥生产流通企业的宣传教育,督促其自觉遵守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承担社会责任。

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农牧厅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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