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2 生效日期: 2008-08-1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市政字[2008]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现将《黑河市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黑河市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656号文件)、《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年第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37号文件)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通过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推进墙体材料的革新,实现节约土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目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自2008年12月31日起,黑河市城市规划区内全面实施“禁实”。
  (二)自2009年12月31日起,北安市(省、市确定的县级市试点)城市规划区内全面实施“禁实”。
  (三)自2010年12月31日起,五大连池市城市规划区内全面实施“禁实”。
  三、工作任务
  禁止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是节能减排的重大举措,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应明确任务、密切配合,形成工作联动机制。
  市发改委:要严格墙体材料建设项目的审批,大力发展适应我市建设的新型墙体材料,依法控制生产规模小、技术含量低、产品质量低和不适应我市建设要求的项目。
  市建设局:要负责“禁实”和节能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禁实”方案,加强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将墙改专项基金预收纳入当地建设工程集中报建审批程序,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全额预收建设单位的墙改专项基金。
  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土地的保护和管理,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实心粘土砖企业用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占地和经营的企业。
  市经委: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做好生产利用中的协调工作。
  市建材办:要加强墙体材料生产的指导和管理,不断提高现有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和规格,以适应建筑应用的需要。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禁实”、节能、减排和我市建筑应用的实际情况,确立新型墙体材料的种类和数量。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墙体材料产品的质量检查,杜绝劣质产品进入市场。
  市工商局:要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要配合有关部门,对不具备合法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市国、地税局:要按规定及时对利用废弃物生产新材的企业进行退税,严格按适用税率对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征税。
  市墙改办:要具体负责“禁实”工作的落实,确保“禁实”目标的实现。加大“禁实”、节能、减排和墙体材料改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工作职责,落实《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年第6号)要求的各项工作。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禁实”方案和节能建筑要求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建筑。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对施工图、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
  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对施工企业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和执行节能建筑标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不予鉴认、验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