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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煤炭企业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8 生效日期: 2008-08-08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转发省煤炭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2号)精神,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辖区内煤炭企业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埠村煤矿、新阳能源有限公司济阳矿井由我市协助省煤炭管理等部门行使安全监管职责,章丘市、济阳县参与安全监管。
  二、章丘市辖区内的其他煤炭企业、高新区辖区内的煤炭企业分别由章丘市、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安全监管职责。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煤炭企业要从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加大措施,协作配合,确保全市煤矿安全发展、协调发展。市经委要会同章丘市、济阳县和济南高新区,逐个煤矿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8〕22号、42号文件要求,将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建立规范的监管程序和考核督查机制。章丘市、济阳县政府和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要把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水平,切实承担起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各煤矿企业要自觉接受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煤矿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管理人员,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狠抓安全隐患整改治理,确保安全生产。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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