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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4 生效日期: 2008-07-24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政办发[2008]167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发展环境,经市领导同意,决定在市直有关部门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提升我市优化发展环境水平和促进科学发展为目的,通过清理,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推进行政管理创新,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社会和群众不合理负担,促进“两个最适宜城市”建设,促进全市社会和谐安定、经济快速平稳发展。
  二、清理范围、原则
  (一)清理范围:包括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执行的所有收费项目(包括行政管理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考试类收费、鉴定类收费、培训类收费、工本费等)。
  (二)清理原则:
  1.违反设立权限,擅自设立的收费,应予取消。
  2.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缺乏收费依据的,应予取消。
  3.已经取消的行政管理职能,其相应的收费,应予取消。
  4.对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明显不合理的,应予取消。
  5.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原则上按照下线标准收费;收费标准明显不合理的,应予调整。
  6.可收可不收的收费,应当不收;收费数额较小的收费项目,原则上免收或取消。
  三、清理方法步骤
  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分2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申报阶段(2008年7月28日――8月15日)。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校核,提出保留、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认真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登记(见附表),并连同电子文本、相关收费依据于2008年8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执法监督科)。
  第二阶段,审核公布阶段(2008年10月底前)。市法制办、市政务大厅会同市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对部门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结合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按照职能分工研究提出保留、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初步审核意见,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将决定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收费项目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按时完成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清理、上报和落实工作。要确保清理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单位填报数据要真实、完整;所附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批准文件要齐全;对收费项目提出的意见,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清理表格要及时报送。对瞒报、漏报的收费项目,一律视为取消。凡瞒报、漏报而又继续实施收费的,要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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