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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碑设立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2 生效日期: 2008-07-22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政办发[2008]164号

  为了进一步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县、区(市)国土资源局是本辖区基本农田保护碑设立和维护的责任单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主要交通要道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有基本农田地块编号、保护面积、保护责任人及举报电话等内容,并绘出示意图,成为基本农田的“身份证”,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
  二、各县、区(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碑的定期巡查和维护工作,一旦发现损坏,要按照质量、标准和内容“三统一’’的要求及时进行维修和恢复,确保保护碑完好率达100%。
  三、基本农田保护碑的保护应明确划分责任,实行分块包护,责任到人。保护人员的职责主要是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破坏基本农田保护碑的行为,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各县、区(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已形成违法事实不恢复原状的,及时依法立案查处。
  四、各县、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设施巡查和维修台帐,并在年底对保护设施巡查维护和完好情况进行统计。上报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基本农田保护碑的维护工作纳入每年基本农田保护考核的内容,对保护碑的保护和维修情况要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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