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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保障农业机械用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30 生效日期: 2008-06-30
发布部门: 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商业委员
发布文号: 渝农发[2008]3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商委、农机(农业、水利)局、中石油重庆销售公司、中石化川渝重庆公司
  我市水稻机收和秋耕秋种工作即将开始,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燃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障“三夏”期间农用柴油供应的紧急通知》精神,保障秋收和秋种期间农机作业用油供应,确保农业丰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保农机作业用油供应 
  做好今年秋收和秋种工作,对于实现全年粮食丰收,保障粮食安全,稳定物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秋收秋种期间,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从支持“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积极做好农用柴油供应工作。中石油重庆销售公司、中石化川渝重庆公司要按照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燃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障“三夏”期间农用柴油供应的紧急通知》要求,落实成品油供应计划,要在正常供应的基础上增加柴油投放数量,加强调运,增加库存;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先满足联合收割机、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用油,保证秋收秋种顺利进行。
  二、加强服务,保障农机作业用油需要
  在秋收秋种期间,各地石油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点对农机用油要敞开供应,不得惜售限供。由于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非作业移动影响生产进度和作业效率,允许拖拉机、耕整机和联合收割机凭行驶证、农机操作证或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自带容器加油,取消带机加油的限制。对离加油站较远的边远地区和无加油站(点)的乡镇,农机主管部门要与当地石油公司做好成品油供应衔接工作,可以采取出动流动服务车送油到田间地头等措施,保证农机用油供应。
  三、强化监督,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
  各地零售加油站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确保成品油价格的基本稳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巡查,加大对农村供油站点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成品油批发和零售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提价、变相加价的行为,查处囤积居奇、短缺数量、抬级抬价等违法行为,稳定秋收用油高峰期间的农用柴油价格,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四、密切配合,完善农机用油供应保障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商委、农机(水利、农业)局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密切配合,互通信息,掌握柴油供应动态,协助所在地的石油公司组织好货源,做好配送工作,切实防止农机用油缺油断档,及时解决农用柴油供应中出现的问题,要根据本地农机化发展需求,针对农用油料供应存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制定保障农机油料供应的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实施。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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