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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4 生效日期: 2008-05-1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南府办[2008]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2008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

南宁市2008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2008年全国环保厅局长会议精神和和全区环保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2008年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污染减排为重点,深化污染防治,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切实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观念,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钱学明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润斌  市政府副秘书长
  农 冰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张耀民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鲍新堂  市经委副主任
  郑一平  市发改委副调研员
  梁 文  市建委副主任
  李 俊  市环保局副局长
  卢志勇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树卓  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益群  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志高  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克英  市司法局政治处副主任
  王力加  市水利局副局长
  刘正华  市市政局副局长
  雷 波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唐海波  南宁海事局副局长
  黄明元  南宁供电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李俊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
  三、环保专项行动整治的内容
  (一)继续开展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专项整治行动。制定《邕江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方案》,重点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和隐患点;对取水点周围环境进行整治,规范取水点的管理;完成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砂场搬迁工作;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网箱养殖规划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清理影响邕江水质的非法网箱养鱼;取缔河南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自建“冬泳码头”;制定船舶污染内河水域应急反应预案,加强污染应急的预警、监视、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各县、城区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开展保护饮用水源地的整治行动。
  (二)开展对2008年减排计划中关停项目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减排关停项目的关停计划;对所有关停项目进行整治,确保按时间进程要求完成关停;开展对2007年减排关停项目的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保证减排实效。
  (三)继续开展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巩固对造纸企业的整治成效,对淘汰关闭的造纸企业采取彻底的断电、断水及拆除生产设备等强制措施,遏制造纸违法企业污染反弹行为;停产治理的造纸企业需经县、市两级环保部门验收达到整治标准方能恢复生产。
  (四)继续开展南宁市淀粉生产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从2008年榨季开始,全市淀粉生产企业禁止使用原始水塘储存高浓度废水,必须采用综合利用和工程措施治理淀粉生产废水,实现生产废水达标排放的目标;淀粉生产企业锅炉必须配套除尘脱硫设施,锅炉大气污染物达到相关规定标准;木薯渣必须进行干化处理,以消除臭气污染;根据《南宁市淀粉生产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对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据管辖权限,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下文关闭。
  (五)开展市区(开发区)燃煤锅炉环境综合整治,推广应用清洁能源水煤浆工作。查处违规建设、违反《南宁市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以及排放不达标污染严重的燃煤锅炉,限期更换为清洁能源或水煤浆锅炉。
  (六)开展全市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对全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2008年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和部分一般污染源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不稳定达标、偷排的企业要予以处罚,确保完成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工作任务。
  (七)开展全市各类工业项目环境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对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未执行“三同时”制度即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对未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园区内企业污染物必须做到达标排放;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对治理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和单位,必须严肃查处。
  (八)继续开展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力度,整治市区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文化娱乐噪声等噪声扰民现象,加强2008年高、中考期间环境噪声管理工作,解决市民关注环境噪声的热点、焦点问题,使噪声扰民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市民生活环境质量得到提高。
  (九)对历年环保专项行动被列为自治区、市、县(区)级的挂牌督办项目进行环境执法后督察检查,防止污染反弹。
  (十)对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影响面大、市民长期投诉的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促进污染问题的解决。市级挂牌督办项目及责任单位是:
  1.对南宁市中良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问题限期治理。责任单位:南宁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08年6月1日。
  2.对上林县蓝山酒精厂存入氧化塘的高浓度废水进行安全处置,解决水环境安全隐患问题。责任单位:上林县政府;完成时限:2008年9月30日。
  3.取缔横县金华松香厂在横县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责任单位:横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08年7月30日。
  4.对宾阳小造纸企业的污染整治,遏制违法造纸企业的污染反弹。责任单位:宾阳县政府;完成时限:2008年5月30日。
  5.对武鸣县蛟龙酒精能源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问题限期治理,完善废水治理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责任单位:武鸣县政府;完成时限:2008年10月30日。
  6.对鲤湾路22号原广西电影技工学校校址环境进行综合整治,解决饮食、娱乐企业噪声、油烟扰民问题。责任单位:青秀区政府;完成时限:2008年9月30日。
  各县、城区和开发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筛选,列出辖区突出的环境违法问题作为县、城区和开发区挂牌项目实行督办,加以解决。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4月25日―5月15日)
  制定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环保专项行动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16日―10月15日)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工作方案的工作内容开展集中检查和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集中整治。
  5月15日前各县、城区和开发区要落实辖区内各级挂牌督办项目的整治方案,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督促实施。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县、城区和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对市级挂牌督办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公开曝光,依法查处。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6日―11月10日)
  各县、城区和开发区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于10月20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20日―10月30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各县、城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和市级挂牌督办项目进行考核、验收;11月10日前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向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上报我市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城区和开发区要按照本方案中整治的内容制定辖区的工作方案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在每个工作阶段对各县、城区和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以及市级挂牌督办项目进行督查。
  (三)市级挂牌督办项目责任单位要按要求,明确主要负责人,制定整治方案并抓紧落实,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四)严格依法行政,在整治过程中对违法排污企业作出的决定要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五)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加强部门间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职能,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市发改委、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清理邕江非法网箱养鱼及颁发网箱养鱼许可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促使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南宁海事局要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船舶污染内河水域应急反应预案,对进入河流的机动船舶要要求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设备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并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南宁供电局要配合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根据各级政府的决定对被取缔停产违法企业停止供电,拆除相应的供电设施。
  (六)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市、县公布12369环保热线为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投诉。
  (七)加强动态报告工作
  1.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县、城区和开发区要随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以及查处的典型案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环保专项行动情况的收集、汇总、统计工作,每旬编发一期工作简报。
  2.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城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
  (八)各级财政要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九)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对列为挂牌督办项目的要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意识。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及南宁市环保网上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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