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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股份报价公司暂停、恢复股份报价转让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3 生效日期: 2008-10-23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文号:
各主办报价券商:
  为了规范股份报价公司的暂停、恢复股份报价转让工作,完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对股份报价公司暂停、恢复股份报价转让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股份报价公司申请IPO过程中暂停、恢复股份报价转让。
  (一)申请IPO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股份报价公司应向主办报价券商申请,自受理日的次一报价日起暂停股份报价转让并公告。
  (二)IPO申请获发审委审核通过的,股份报价公司应向主办报价券商申请,自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结果公告日的次一报价日起继续暂停股份报价转让并公告。继续暂停股份报价转让后,主办报价券商应协助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终止股份报价转让的相关事宜。
  (三)IPO申请未获发审委审核通过的,股份报价公司应向主办报价券商申请,自审核结果公告日的次一报价日起恢复股份报价转让并公告。股份报价公司未申请的,主办报价券商应于审核结果公告日的次一报价日强制恢复其股份报价转让。
  二、股份报价公司涉及无先例或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暂停、恢复股份报价转让。
  (一)股份报价公司因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暂停股份报价转让的,应向主办报价券商提出申请,自主办报价券商审查同意后的首个报价日起暂停股份报价转让并公告。
  (二)股份报价公司存在重大事项且未提出暂停股份报价转让申请,主办报价券商认为需要暂停的,应于知悉该重大事项后的两个报价日内暂停其股份报价转让并公告。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许可或不确定性因素消除后,股份报价公司应及时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并向主办报价券商申请自公告之日起恢复股份报价转让。
  (四)因重大事项暂停股份报价转让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期满后,股份报价公司应向主办报价券商申请于期满后首个报价日恢复股份报价转让并公告;股份报价公司未申请的,主办报价券商应于期满后首个报价日强制恢复其股份报价转让。
  股份报价转让暂停期间,股份报价公司至少应每月披露一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未能恢复股份报价转让的原因及预计恢复股份报价转让的时间。主办报价券商应督导股份报价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份报价公司未能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主办报价券商应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五)股份报价公司十二个月内已暂停股份报价转让满三个月的,如需再次暂停股份报价转让五个报价日以上,应经主办报价券商报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
  三、主办报价券商应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做好股份报价公司暂停、恢复股份报价转让及信息披露督导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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