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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3 生效日期: 2008-12-03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8]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黑大豆(税则号为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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