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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6 生效日期: 2001-06-06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1]398号
北京上海重庆福建湖南江苏广东浙江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分行(名单附后),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三、从2001年度起,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福建兴发银行分行名单(略) 
 
 
200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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