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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6 生效日期: 2008-08-26
发布部门: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08]57号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青海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切实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我部决定于今年9月至11月组织开展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本次专项行动由我部渔政指挥中心统一领导,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渔办”)协助组织,各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报告,争取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支持,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和非法作业的规律、特点,具体组织实施。部渔政指挥中心将会同长渔办适时检查各地执行情况,并择机组织力量对重点区域开展联合检查和突击检查。
  二、专项行动任务
  (一)查处电炸毒鱼、迷魂阵及其他非法捕捞作业;
  (二)查处违法制造和销售电捕鱼具行为;
  (三)查处违规越界捕捞、无证捕捞,取缔“三无”渔船。
  三、专项行动的水域范围
  长江干流及一级支流、洞庭湖、鄱阳湖、省(市)际间交界水域和非法捕捞现象严重的其他水域,重点是违法现象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渔区以及交界水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长江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业生态保护的高度,深刻认识非法捕捞行为的危害性,从巩固长江禁渔成果和维护守法渔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渔业常规管理和集中整治相结合,认真组织好本地的专项行动。
  (二)强化舆论宣传,健全举报制度。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新闻媒体合作,积极宣传、报道专项行动情况,对非法行为予以曝光,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传单等形式,宣传保护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渔民守法意识。公布渔民群众举报热线,准确掌握动态情况。
  (三)内外有别,严肃保密纪律。建立专项行动保密制度,处理好对外宣传与内部组织行动的关系,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组织突击行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做好保密工作。
  (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查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五)加强沟通,及时通报情况。各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省(市)专项行动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络方式以及工作简报(5期以上)报部渔政指挥中心和长渔办。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统计辖区内各地情况,填写《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12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和统计表报长渔办汇总,长渔办及时将汇总后的报告报部渔政指挥中心。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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