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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2008年第三次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8 生效日期: 2008-12-08
发布部门: 山东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鲁农质监字[2008]5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有关农业质量检测中心:
  根据“优势农产品竞争力提升计划”总体要求,经研究,确定在全省开展2008年第三次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工作。请按照监测方案(见附件)要求,认真执行。
  开展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工作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对推动蔬菜标准化生产,提高蔬菜质量安全水平起到重要作用。各市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大力支持,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明确监测机构的协助机构和人员,确保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承担第三次例行监测工作的检测中心要本着对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科学、公正、及时、准确地做好抽样和检测工作,要主动与相应市农业局联系,取得当地各级农业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各质检机构及质检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测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作质量。我厅将加强对各检测中心的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有违反监测工作要求、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处理。
  各检测中心于12月12日开始抽样,2009年1月12日前将检测结果报送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将汇总结果于2009年1月20日前报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联系人:刘斌,电话:0531-83179267,Email:88960397@163.com。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范荣豪,电话:0531-67866092,Email:fanrh@sdny.gov.cn。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2008年第三次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方案
  为搞好2008年第三次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监测地点
  全省17市被抽样选中的县(市、区)蔬菜生产基地、市场。
  二、监测的蔬菜品种和数量
  监测的蔬菜样品种类应在黄瓜、番茄、茄子、芸豆、豇豆、扁豆、辣椒、芹菜、普通白菜、大白菜、菠菜、生菜、蕹菜、结球甘蓝、花椰菜、西葫芦、苦瓜、茼蒿中选择,原则上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如超出,所抽蔬菜也应属于茄果类、瓜类、甘蓝类、白菜类、绿叶菜类、豆类蔬菜。每个市每次抽样总数为70个,其中生产基地50个,批发市场、集贸市场20个。每个蔬菜品种抽样数量原则上按抽取的蔬菜种类数量平均抽取。
  三、监测要求
  每个被选中的县(市、区)抽取的蔬菜样品种类应按规定的品种尽量多地抽取,被抽检县(市、区)的抽样地点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蔬菜生产、管理水平。凡被确定的抽样地点不得拒绝抽检,否则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四、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抽样方法
  抽样按NY/T 762-2004规定执行。
  (二)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监测项目为甲胺磷、氧化乐果、磷胺、久效磷、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毒死蜱、敌敌畏、乙酰甲胺磷、三唑磷、杀螟硫磷、水胺硫磷、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联苯菊酯、溴氰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共22种农药。
  检测按NY/T 761-2004规定执行。
  五、判定依据和原则
  根据国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同时,各质检中心应参照CAC(FAO/WHO)、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的标准或指令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分析。
  六、承担单位
  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由省农业厅确定(见附表2),各市农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检机构配合抽样、监测工作。
  七、复检
  省农业厅指定有关质检中心负责对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中心的监测工作进行复检。
  八、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
  (一)总结分析报告内容   
  1.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蔬菜品种、样品数量、监测项目、蔬菜生产基地名称、监测结果等。
  2.被抽样地蔬菜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总体情况。
  3.监测结果分析
  (1)不同蔬菜种类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比较。
  (2)不同农药检出率和超标率比较。
  (3)与CAC农药残留限量比较。
  4.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5.对策措施建议。
  (二)监测结果汇总
  监测结果汇总表见附表3。
  九、注意事项
  (一)监测工作应保证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各质检中心要严格遵守方案规定的抽样和检测方法,统一标准溶液,统一判定原则,检测过程要做试剂空白和加标回收率。每10个样品加一个混合标准溶液,每30个样品做一个加标回收率。对农药残留超标样品要用双柱法或质谱法进行确认。不合格样品应上报原始记录、图谱等相关资料。
  (三)未经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四)各质检中心应按本方案规定做好监测工作,按时按规定报送监测报告。
  (五)例行监测有关技术问题请咨询: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联系人:柳琪,电话:0531-83179161 ,传真:0531-88960397;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联系人:吴亚玉,电话:0531-82355223;农业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联系人:王洪涛,电话:0531-82369476。
附表1:2008年第三次受检县(市、区)名单(略)
附表2:承担第三次例行监测任务的质检中心名单(略)
附表3:监测结果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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