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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追溯票据赋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5 生效日期: 2008-12-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分局:
  根据市局药品追溯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将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票据电子监管码赋码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全市药品批发企业须在销售票据上明示药品电子监管码;
  二、近期,市局将在网站上开通公众药品追溯票据查询窗口,并要求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对本市药品批发企业出具的销售票据进行查验;
  三、要求各分局对目前未明示药品电子监管码的药品批发企业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其按要求完成赋码工作;
  四、要求各分局对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票据赋码情况进行核实,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企业赋码情况报市场监督处,对未按要求完成赋码工作的须提供企业名单;
  五、各分局应将市局开展药品追溯工作有关要求及部署及时向辖区内相关单位传达。
  联系人:丁正磊
  联系电话:83979522 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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