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门窗节能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2 生效日期: 2008-12-02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青建发[2008]227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门窗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外门窗的节能设计应当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青岛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实施细则(65%标准)》和《青岛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
  二、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标准设计,设计选用的外门窗的气密性、水密性、保温性及其他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限值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里必须注明门窗K值、开启形式及玻璃规格。
  三、建设单位必须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设计、使用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外门窗,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规定的外门窗。
  四、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建筑节能标准,审查施工图中外门窗节能设计的内容;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
  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应当共同对进场的外门窗进行验收,并在监理的见证下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抽样检测,由建设单位将建筑外门窗相关节能指标检测报告送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查。凡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外门窗,不得用于建筑工程。
  六、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定期公布符合节能标准的外门窗产品备案目录,并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外门窗保温性、气密性等相关节能指标的核查,核查情况作为建筑节能认定的依据之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外门窗的节能性能和施工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完工后的建筑节能工程出具建筑节能认定意见书,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七、对违反民用建筑工程外门窗节能管理规定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