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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非本市牌照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5 生效日期: 2008-11-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8]3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非本市牌照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非本市牌照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非本市牌照高污染车辆在市区通行的管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83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本市登记上牌的车辆采取限制通行(以下简称限行)的管理措施,以有序控制非本市牌照高污染车辆通行,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生态市建设。
  二、限行对象、区域和时间
  (一)限行对象:非本市牌照且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
  (二)限行区域:
  1.高架道路:中河高架、上塘高架。
  2.地面道路:东起环城东路(不含)、江城路(不含),西至梅灵路(含)、灵溪路(含),南起复兴路(不含)、之江路(不含),北至天目山路(不含)、环城北路(不含)区域内的道路。
  (三)限行时间:7:00至19:00。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环保标志核发。
  在市区通行超过5天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应到市环保部门指定的办理点申领环保标志,标志有效期不超过一年。非本市牌照的车辆如持有当地环保部门核发的环保标志并在有效期内的,无需再次申领环保标志。
  在市区通行5天(含)以内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在各入城口收费站领取有效期为5天的临时环保标志。
  (二)核发原则。
  对在市区通行超过5天的非本市牌照车辆,根据行驶证注明的车辆初次登记注册日期,符合下列规定的核发绿色环保标志,不符合的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1.2001年9月1日(含)以后登记上牌的在用柴油车;
  2.2001年10月1日(含)以后登记上牌总质量小于等于3.5吨的在用轻型汽油车;
  3.2003年7月1日(含)以后登记上牌总质量大于3.5吨的在用重型汽油车。
  4.在上述时间以前登记上牌,被列入国家环保达标目录的车型或具备催化转换器、电喷等排气控制装置的车辆,车主可提出进行国家环保达标目录核查或技术鉴定。对符合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核发绿色环保标志。
  (三)实施时间。
  第一阶段(2008年12月1日起),在中河高架、上塘高架道路全线禁止非本市牌照高污染车辆通行。
  第二阶段(2009年6月1日起),在限行区域的高架道路和地面道路禁止非本市牌照高污染车辆通行。
  四、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五、职责分工
  各职能部门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工作。
  (一)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实施限行工作。做好非本市牌照高污染车辆限行的宣传和解释工作,配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限行通告;负责对在市区通行超过5天的非本市牌照车辆核发环保标志;指导各县(市)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
  (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设置非本市牌照高污染车辆禁止通行标志;对违反限行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无绿色环保标志和无临时过境环保标志的车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在各入城口设立告示牌;对已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城市核发的车辆绿色环保标志予以认可。
  (三)市交通局。负责在各入城口(不包括01省道入城口)对在市区通行5天(含)以内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发放临时环保标志。指导01省道入城口环保标志的发放工作。
  (四)市城建投资集团。在市交通局的指导下,负责在海宁至杭州01省道入城口对市区通行5天(含)以内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发放临时环保标志。
  (五)市财政局。负责限行工作专项经费的保障。
  (六)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做好限行区域内非本市牌照高污染车辆的管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措施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抓好落实,做到组织计划到位、通力合作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各县(市)要积极组织开展对本地车辆环保标志的分类管理,落实标志核发工作。
  (二)加强限行管理,确保取得实效。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环保局组织开展道路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非本市牌照高污染车辆的管理,严厉查处违反限行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公众参与。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大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规和实施车辆限行措施的必要性,以取得广大群众和驾驶人员的理解与支持,及时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限行措施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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