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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4 生效日期: 2008-11-24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杭教成[2008]37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各直属民办培训学校: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教育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培训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强属地管理,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根据《明确民办培训学校审批管理职权的通知》(杭教成〔2006〕23号,杭府法审告〔2006〕64号),遵循权责一致原则,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负责直接实施对属地民办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依法进行办学水平、办学质量的督导评估和换发办学许可证等工作。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应配备专职民办培训学校管理人员,加强对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通过成立行业协会、倡导行业自律等方式,促进全市民办培训事业良性发展。
  市教育局负责对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宏观、间接管理和指导。通过出台鼓励民办教育培训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设立民办培训学校专项发展资金,培训校长、骨干教师等方式,积极推进我市民办教育培训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许可证管理,严禁买卖、出借《办学许可证》行为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凡买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三、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收费退费行为
  民办培训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公示。
  民办培训学校的收费须按照批准或备案后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收取费用时,须及时入学校帐户,并向学生开具合法票据。
  民办培训学校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教学班,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举办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
  民办培训学校的收、退费工作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办理学生退费须开具正式凭据。
  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民办培训学校提交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出具收费票据。
  因民办培训学校有刊登、发放虚假广告(简章)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确属校方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民办培训学校须退还学生所交纳的全部费用。
  开学前,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民办培训学校扣除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交纳的其余费用。
  开学后,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民办培训学校原则上按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及报名费、资料费后,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费用。原定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原定培训时间在一周(含一周)以上、不足三个月的短期培训,实际学习时间按周计算,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一周以下的短期培训,实际学习时间达到二天或40%的,可以不退费,不足二天或40%的,视情况退费,最高退50%。
  四、加强招生管理,规范广告宣传行为
  民办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各项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应载明必须告知的内容,办学内容应与《办学许可证》及学校章程规定相符,不得有虚假、误导等内容,不做不切实际的承诺。
  民办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发布。
  五、开展教育评估督导,依法加强管理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对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督导。评估督导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民办培训学校须每年进行自查,向主管教育部门书面报告办学情况,按要求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发文、网上公示或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等途径,向全社会公布所管辖的民办培训学校评估督导结果,并视情况对办学成绩突出的民办培训学校给予奖励。
  对违法、违规办学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所称的民办培训学校,是指由杭州市教育局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的各类民办培训学校和教育机构。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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