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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市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1 生效日期: 2008-11-21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8]1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金融改革创新和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全面搞好金融服务,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内容
  (一)召集人及其职责。市金融办为总召集人,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联、市个私办和天津市银行业协会为召集人。总召集人组织研究实施金融服务工作,召集人组织研究实施金融服务专项工作。市金融办、天津银监局和天津市银行业协会为银团贷款召集人。银团贷款召集人协调组织银团贷款。
  (二)部门成员及其职责。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商务委、市建委、市科委、市交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滨海委、市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及其他功能区管委会等为部门成员。部门成员分别负责组织研究实施归口重点项目和工商企业的投融资计划,为银团贷款的牵头人。
  (三)银行和金融机构成员及其职责。渤海银行、天津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和各中资银行天津分行为银行成员,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为金融机构成员。分别负责组织研究实施重点项目和工商企业的信贷投放和管理,为银团贷款的牵头行或参与机构,按照各自业务范围参与金融服务工作。
  (四)中介机构成员及其职责。天津市银行业协会、天津市证券业协会、天津市保险业协会、天津市期货业协会、天津市各商会、天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等中介机构为中介机构成员。负责协调动员会员参与金融服务工作,与政府部门和银行及金融机构加强联系,向会员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金融服务联席会议任务
  (一) 搞好金融服务,促进资金对接。围绕金融服务重要工作,组织全体成员或相关成员研究问题、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支持金融机构与工商企业和业主单位合作,协调解决投资人与融资人和信贷方与承贷方之间的问题,促进信贷资金与企业资本和土地等资源对接,加大企业投资、社会筹资和信贷投放,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和三次产业重点项目建设,推动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 强化协调服务,搞好银团贷款。确定银团贷款项目及责任单位或业主单位、银团贷款的部门牵头人与银行牵头行和参与行,完善银团贷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土地、资本金和还款来源等条件,组织银团贷款相关单位签订合同、发放贷款、搞好贷款和资金管理,并按时还本付息,共同完成银团贷款工作,提高投资和信贷的质量效益。
  (三) 组织实施专项方案,深化投融资改革。各单位要努力创造并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动员政府资源、企业资源、市场资源,制定和实施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投融资方案,形成市场化投融资体制和商业化投融资模式。各部门、各区县和各企业要不断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根据项目建设和事业发展的新要求,随时增加深化投融资改革的专项方案,符合条件的纳入银团贷款项目。
  (四) 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开发新的投融资手段和工具。各银行和金融机构要测算全年贷款总量和融资总量以及各月贷款总量和融资总量,争取总行和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多组织存款,多发放贷款,多组织融资。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银监局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贷款情况表,包括全年贷款总量、信贷投放量、信贷增加额,贷款授信额、授信贷款额,新签约贷款额、总行和外地行贷款额,租赁信托融资额等。
  (五) 深入调查研究,完善政策制度。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制度措施。近期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开展各项工作,制定和实施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投融资方案;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商务环境促进投资融资的意见》(津政发〔2008〕81号),制定配套政策制度措施,促进金融改革创新和投融资体制改革。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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