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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合力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0 生效日期: 2009-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残联,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残联:
  现将《关于进一步合力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合力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继续深化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内涵,进一步推动我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全面深入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和《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的暂行规定》(市委办〔2008〕16号)等文件精神,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整体推进”的原则,从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托业已成熟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切实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打造“15分钟康复圈”,体现党委、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和爱护,推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进程。
  二、责任分工
  对有康复需求的视力、听力、智力、精神和肢体残疾人实施康复治疗、训练和转介;开展康复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
  (一)社区康复站服务
  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场地和康复器械,帮助残疾人改善或恢复残体功能;由各区、县(市)残联配备必要康复器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确定专(兼)职专业技术人员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其职责要求:
  (1)张挂标牌,工作制度上墙告示;
  (2)康复器材旁须张贴详细的使用说明;
  (3)对到站康复的残疾人,要求逐人建立一套完整、详细的《健康档案》和《“十一五”残疾人康复档案》(见附表1);
  (4)建立详实、完整的工作台帐;
  (5)每年举办1-2期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讲座,对社区康复协调员定期开展培训;
  (6)开展康复知识的普及与宣传,积极组织并策划“爱耳日”、“爱眼日”、“防治碘缺乏病日”、“全国助残日”、 “世界精神卫生日”等专题宣传活动。
  (二)家庭康复服务
  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健康咨询、慢性病管护、诊疗和相关康复指导与服务。
  1、残联职责要求:
  (1)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责任医师的康复训练计划,向有需求的残疾人配发、出借康复训练器材和辅助器具;
  (2)协助聋儿家长开展听力语言康复训练;
  (3)组织社区内盲人开展定向行走训练;
  (4)组织病情稳定的精残、智残人员开展工疗、娱疗和其他康复活动;
  (5)根据残疾人在文化教育、职业培训、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无障碍环境改造及社会参与等方面的需求,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有效的转介服务。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职责要求:
  (1)电话询访
  了解残疾人的近期健康情况和康复需求,填写电话询访记录;与确有需求的残疾人预约上门时间。
  (2)上门服务
  详细了解残疾人的近期健康情况和残疾发生史、康复史;进行心肺功能检查和血压检查(视情辅以便携式心电图仪进行检查);
  填写《健康档案》和《康复档案》。按照“两档”所列栏目逐项填写,要求描述详实、书写规范、字迹清楚;
  视情提出有效、可操作的具体康复指导方案;
  视情提供医疗康复转介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条件所限,无法为视力、听力、智力、精神和肢体残疾人提供所需治疗和康复技术,报各区、县(市)残联同意后转介至市、省级医院或其他残疾人专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发放康复联系卡,预约下次服务时间,并登记在册。每月至少提供一次服务,如有特殊服务频率需求的,由各地残联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协商确定。
  三、经费来源
  各区、县(市)残联对“两无”残疾人的康复服务费用给予补助。服务费用由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统一核算,报各区、县(市)残联审核。具体结算办法由各地协商制定。
  四、工作考核
  各区、县(市)残联于每年10月底,对社区康复站的工作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门服务质量进行自查考评。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进行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上门随机抽访、电话回访等办法,对社区康复站的工作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门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分(《社区康复服务考核评分表》(见附表2)。
  市卫生局、市残联于每年11月份联合对各区、县(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进行抽检。年底,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具体要求
  (一)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残联要进一步形成合力,努力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要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健全组织,落实人员,明确责任。要加强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日常指导和定期考评,确保我市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工作如期完成。
  (二)确保康复服务到位。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责任医师和街道、社区康复协调员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及时走访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为残疾人提供适恰的康复指导和服务。康复服务实施率和康复服务达标率等相关指标要达到《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审标准》的要求。
  (三)确保康复器材配送到位。各区、县(市)残联要定期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按“个性化配发”的要求,及时为残疾人适配康复器材,基本辅助器具配置要满足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四)确保康复人才队伍建设到位。各区、县(市)残联要按照《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2005年-2015年)实施细则》要求,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建立社区责任医师和康复协调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资格认证制度和知识更新培训制度。在2010年前,建立一支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基层残疾人康复人才队伍。
  (五)确保康复服务宣传到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残联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积极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的公众知晓率。要采取多种方式,向残疾人及其亲友,以及社会公众宣传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扶残为荣,助残为乐”的新理念、新风尚。
  本实施意见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十一五”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2006-2010年)(略)
附件2 :社区康复服务考核评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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