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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9 生效日期: 2008-11-19
发布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青价费[2008]255号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市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03]55号文件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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