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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有关保障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9 生效日期: 2008-11-19
发布部门: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鄂州政办发[2008]80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市政府决定调整城乡社会救助有关保障标准。具体调整如下:
  一、城区低保标准由现行的185元/月调整为230元/月;区级低保标准由现行的165元调整为20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现行的70元/月调整为100元/月。
  三、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现行的100元/月调整为150元/月,分散供养标准由现行的85元/月调整为100元/月,分散孤儿供养标准由现行的100元/月调整为120元/月。
  以上新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保障标准,切实做好各项协调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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