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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汾河流域禁采区煤矿关闭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7 生效日期: 2008-11-17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政府
发布文号: 太原市国土局、太原市煤炭局并政办发[2008]80号
古交市人民政府、娄烦县人民政府:
  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关于《太原市汾河流域禁采区煤矿关闭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太原市汾河流域禁采区煤矿关闭实施方案
  为及时按标准关闭省下达的汾河流域上游禁采区内涉及我市古交市、娄烦县的4座煤矿,有效遏制流域内生态环境破坏和恶化趋势,促进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制定本方案。
  一、关闭要求
  (一)关闭对象:处在汾河流域禁采区内的山西省古交市黄达煤业有限公司、古交市梭峪乡会立第二煤矿、古交市风坪岭煤矿有限公司山西新北方安峰煤业有限公司。
  (二)关闭责任:上述4座煤矿关闭工作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县(市)关井领导组办公室及其主要成员单位煤炭(安监)、国土、供电等部门实施,确保按时按标准完成。
  1.关闭时间2008年 11月15日至30日。
  2.关闭标准
  (1)公安部门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证,停止供应火工品,清理收缴剩余火工品,并做好文字记录;
  (2)拆除煤矿井上井下全部生产设施设备,彻底毁闭矿井井筒,平整场地,恢复地貌;
  (3)清算发放煤矿从业人员工资,遗散煤矿从业人员;
  (4)停止供电,拆除煤矿所有供电设施和线路;
  (5)按程序及时上报注销煤矿企业相关证照。
  3.关井要求
  (1)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立即下达关闭通知,组织煤炭、国土、公安、供电、工商、劳动保障、环保等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2)关闭矿井雇请国有大矿专业技术队伍,拆除井上井下一切生产设施设备。
  (3)安监部门落实关井过程安全管理,确保关井过程安全。
  (4)供电或转供电部门保障关井过程供电,井下生产设施全部拆出后,立即拆除井上井下所有供电设施设备。
  (5)严格执行省政府确定的关闭煤矿“六条标准”。
  (6)关闭矿井完成关闭工作后,所在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移交国土部门监管,并上报太原市人民政府。
  二、关闭矿井补偿办法  
  关闭矿井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及时制定并上报关井实施方案,于11月30日前完成关闭,经市政府组织验收合格的,市财政将按照9万吨煤矿煤矿关井补偿标准,给予县(市)政府每矿500万元关井奖励。
  三、关闭煤矿价款清退  
  关闭矿井完成关闭并验收合格后,退还关闭煤矿所缴纳的剩余资源/储量采矿权价款。具体退还办法为:以实施关闭时煤矿剩余资源/储量计算退还煤矿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具体计算方法为:煤矿剩余资源/储量=资源整合备案储量-资源整合储量备案以后动用消耗的资源/储量。清退价款单价按征收时标准执行。其中:动用消耗的资源储量=当地县(市)煤炭工业局提供的煤矿产量/矿井回采率60%;价款分三级财政入库的,按县、市、省5∶2∶3比例分别退还;价款尚未入库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直接退还。  
  四、工作要求  
  古交市、娄烦县政府要切实提高对此次煤矿关闭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的认识,广泛宣传,正确引导,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确保关井任务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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