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建办[2008]14号
各市(地)、县(市、区)建设局(建委)、建设系统归口各单位,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厅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厅党组批准,现将《黑龙江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关于对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被动单位实行重点管理、临时重点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负责将此件转发给所属县(市、区)建设局、拆迁办。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黑龙江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信访条例》,不断推进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目标化,提高信访工作效率,更好的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党群关系,现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制定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深入贯彻《信访条例》为依托,以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根本问题为核心,实行定性考核和定量测评相结合,领导重视与实际效果相结合,重点突出和兼顾全面相结合,力求做到科学有效、客观公正,逐步建立和完善积极、良性、有序的考核体系,进一步做好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推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对象
各市(地)、县(市、区)建设局(建委)、建设系统归口单位,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厅直属企事业单位。
三、考核目的
通过考评,全面掌握基层完成信访工作指标情况,准确把握工作方向,及时加强指导,激励基层优化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水平。
四、考核内容
(一)领导重视信访工作
1.严格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访工作有关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信访工作第一负责人;要明确单位信访工作主管领导;党政领导班子每月不少于一次在党组(委)会议上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主管领导定期亲自听取信访工作汇报,亲自阅批群众来信,亲自处理重大信访案件,亲自召集信访协调会议;对重要疑难信访问题明确领导包案;认真执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考核时以相关工作记录为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2分。
2.加强信访工作基础建设,按规定要求配齐候等场所和接待场所所需设施、设备。候等场所必须配备的设备:来访群众候等椅;群众饮水设备;卫生间和必要的残障设施;IC卡电话或公用电话;投诉箱;监控设备等。接待场所必须配备的设备:来访接待场所、登记、接谈等标识牌;登记桌椅和来访登记用笔;监控设备等。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2分。
3.建立与信访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齐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信访工作专项资金,信访办公经费纳入到单位年度工作预算;配齐计算机等等必备办公设备,提高信访工作效率;进一步建立和规范网上信访办公系统、拓宽信访工作渠道;信访津贴、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适应新形势下工作需要。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2分。
4.重视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关心信访干部的选配、培养与使用。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的干部到信访部门工作;建立后备干部到信访部门挂职锻炼制度;帮助解决信访干部实际困难。此项为加分项,达到要求的每项加2分。
5.上一年度被国家、省、市评为先进集体,以相关文件为准,分别加5分、4分、3分。
(二)信访工作
1.畅通信访工作渠道,加强信访宣传工作。各单位应当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在信访接待场所张贴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2分。
2.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强预防、摸排、领导包案、接访、督查、督办、结案、来信访、应急预案等制度建设;积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按要求有排查台帐。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1分。
3.依法及时办理群众来信。对国家、省交办的来信案件,超时限报结的每件扣1分,未报结的每件扣2分;对厅转办的群众来信应按要求时限回复办结情况,迟报1次扣1分,漏报一次扣2分。
4.认真接待和妥善处理群众来访问题。接待来访要耐心细致,说话和气,不能激化矛盾。对群众来访的接待率达到100%,未接待的发生一件扣1分;对接待受理的来访事项未按时限处理的发生一件扣1分。
5.按要求办理上级交办的督查、督办案件。对国家、省下交的来访督办案件,上报材料不实、工作不细致、运用政策法规不当的,每件扣1分;超时限上报的,每件扣1分;未报结果的,每件扣5分,并视情况给予通报,直接列入临时重点管理或重点管理。
6.因政策宣传、接待处理及稳控工作不到位,引发个人或集体进京越级上访,每批次分别扣0.5或1分,重复访加倍扣分,三次以上重复访给予通报,视情况直接列入临时重点管理或重点管理;进京到重要场所的个人访或集体访,发生重大影响的每批次分别扣2.5或5分,被通知进京做劝返工作,行动不及时或劝返不力的给予通报,视情况直接列入临时重点管理或重点管理。
7.因政策宣传、接待处理及稳控工作不到位,引发个人或集体到省越级上访,每批次分别扣0.2或0.5分,重复访加倍扣分,三次以上重复访给予通报,视情况直接列入临时重点管理或重点管理;到省重要场所的个人访或集体访,发生重大影响的每批次分别扣1.5或3分,被通知到省做劝返工作,行动不及时或劝返不力的给予通报,视情况直接列入临时重点管理或重点管理。
8.报送信访信息(以厅信访办收到的为准)。重大信访信息预先上报,未预先上报的扣2分;按时报送信访统计表、信访工作信息和上级要求的有关信息。对不按时报送出现一次扣1分;瞒报、漏报情况出现一次扣2分。
9.认真做好复查复核工作。因调查不实、工作不细致及运用政策法规不当被纠偏案件的,每件扣1分;案件发回重审的,每件扣1分;发回重审案件超时不报的,每件扣1分;对复查复核意见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给予通报,视情况直接列入临时重点管理或重点管理。
10.信访材料规范。有来信来访登记、上级转办件登记、领导研究信访问题和办案登记、有案件卷宗,上述材料要立卷归档。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2分。
11.按要求参加信访协调会议。单位参加人员和人数,未达到要求的每次扣2分。
12.被列为临时重点管理或重点管理的单位,每次分别扣10分或15分。
13.为更好地开展信访工作,在完善信访工作秩序、畅通信访工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措施和工作方法上,取得明显效果的单位每项加2分。
14.人民建议与信访信息。认真做好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被国家信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采纳或得到领导同志批示,每件分别加2分或1分;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省委、省政府信息刊物采用或得到领导同志批示,每件加2分。
(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1.按要求参加年度信访工作会议。单位人员和人数未达到要求的扣10分。(同时以厅正式文件给予通报,抄送当地市政府、主管市长、联席会议召集人、市信访办及主管局。)
2.按要求落实年度重要专项工作。未达到要求的扣10分。(同时以厅正式文件给予通报,抄送当地市政府、主管市长、联席会议召集人、市信访办及主管局。)
3.按《关于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好我省上访群众劝返工作的通知》(黑建信联[2008]1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值班工作,未达到要求的扣10分。(同时以厅正式文件给予通报,抄送当地市政府、主管市长、联席会议召集人、市信访办及主管局。)
4.按要求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期间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值班,未达到要求的扣10分。(同时以厅正式文件给予通报,抄送当地市政府、主管市长、联席会议召集人、市信访办及主管局。)
5.按要求参加信访培训工作。单位人员和人数未达到要求的扣10分。(同时以厅正式文件给予通报,抄送当地市政府、主管市长、联席会议召集人、市信访办及主管局。)
6.按《关于落实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会议确定的“收取信访稳定保障金有关事宜”的督办通知》(黑建办[2008]5号)的要求,未及时上交信访保障金的扣10分。
五、考评机构
考评工作由考评委员会组织进行,负责审定考评情况。考评委员会组成:
主任:张永刚
成员:张立志 徐永安 孙宝森 张景海 尉雪
六、考评方式
(一)目标管理检查考核。由厅信访办负责进行检查和考核,采取定期、不定期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以厅正式文件下发通报,并抄送当地市政府、主管市长、联席会议召集人和市信访办及主管局。
(二)目标管理评比。考核目标实行百分制,在百分基础上加分、减分,70分以上(含70分)为优胜单位,70分以下至60分(含60分)为达标单位,60分以下为不达标单位。
(三)目标管理给予通报。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获得优胜单位的给予通报表彰;对未达标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当年在全省建设系统的评先评优资格。
(四)本办法解释权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访办。
附件:关于对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被动单位实行重点管理、临时重点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黑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实际,制定对信访工作被动单位实行重点管理、临时重点管理实施办法。
一、重点管理
(一)对象范围。重点管理对象为信访问题突出,群众进京到省上访量大,信访工作被动的全省建设系统部门单位。
(二)重点管理期限为半年。被列为重点管理单位,通过采取有效改进措施,扭转信访工作被动局面的,经考核,报请厅领导批准,解除重点管理;对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将继续实行重点管理。
(三)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为重点管理:
1.群众进京到省越级上访事项,被国家、省领导重点批示或被国家、省有关部门通报的。
2.群众进京到省上访处理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凡发生30人以上集体进京越级上访或20人以上集体越级进京重复访未及时带离,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地方政府没有及时妥善处理而引发50人以上集体到省越级上访或30人以上集体到省越级重访的。
5.对省复查复核意见未按规定时限办结,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重点管理措施
1.被重点管理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在重点管理期间要当面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汇报本单位信访工作的情况。
2.对被列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当年在全省建设系统的评先评优资格。
3.组织综合执法检查组,对被列为重点管理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
(1)发现被重点管理的市(地)、县(区)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具体行政过程中存在违规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当地市政府、主管市长、联席会议召集人、市信访办及主管局。
(2)发现开发企业、施工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等单位存在违规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并按上线标准处罚。
4.组织被列为重点管理的单位及相关开发、拆除企业和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信访培训,对拒不参加培训的,要在全省通报批评和网上公示,并将其违规行为列入诚信档案。
5.厅信访办将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重点管理单位信访工作的督导,促使其尽快扭转信访工作被动局面。
6.被列为重点管理的单位,在年度考核中原则上扣15分,厅信访办可视其在被重点管理期限内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成效,酌情给予少扣分。
二、临时重点管理
(一)对象范围。临时重点管理对象为信访问题突出,群众进京到省上访量大,信访工作被动的全省建设系统部门单位。
(二)临时重点管理的期限为1至3个月。到期后,视具体情况解除临时重点管理。对整改措施不力,造成信访事态蔓延的,将直接转列为重点管理。
(三)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为临时重点管理:
1.凡发生集体进京、到省越级上访或集体越级进京、到省重访的,未及时带离,造成影响的。
2.凡发生越级进京、到省上访,由于劝返工作不力,上访群众发生过激行为的,造成影响的。
3.通知进京、到省做劝返工作而不履行劝返责任的,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4.对省复查复核意见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四)临时重点管理的措施
1.对被列为临时重点管理的责任单位在全省建设系统内通报批评,并抄送当地市政府、主管市长、联席会议召集人、市信访办及主管局。
2.被列为临时重点管理的单位,在年度考核中原则上扣10分,厅信访办可视其在被临时重点管理期限内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成效,酌情给予少扣分。
3.组织被临时重点管理的单位及相关开发、建筑、拆除企业及评估中介机构等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信访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4.视相关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违规行为及培训情况和改正态度,决定对其行为在建设网上公示,并列入其诚信档案。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被动单位实行重点管理的暂行办法》(黑建办[2006]10号)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解释权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