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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对2008年度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督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4 生效日期: 2008-11-14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8]6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关于对2008年度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督导的实施意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对2008年度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督导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优化教育结构,保障素质教育目标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鲁发〔2005〕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鲁政发〔2007〕7号)等精神,现就对2008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提出以下意见:
  一、督导评估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求真务实、公平公正和针对性、实效性原则,力求通过督导评估对各地教育工作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价,促进解决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所面临的突出问题,逐步缩小全省地区间、城乡间及校际间教育及办学水平差距,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为建设教育强省作出积极贡献。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2008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在往年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督导评估内容及指标体系,力求贴近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实际,突出重点工作,精简督导评估指标。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组织领导。市、县(市、区)政府在推进素质教育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所制定的规划、措施和实施情况,教育督导制度建设和督导整改情况。(二)教师队伍。主要是教师配备和培训情况,包括新教师补充、教师队伍结构优化、城乡教师交流、校长和教师培训等情况。(三)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重点是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比例,市、县(市、区)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情况。(四)办学行为。重点是中小学课程实施和常规管理情况。包括课程开设、学生自主学习、作息时间、假期安排、体育活动、中招改革、复读班管理、高中分科、教辅资料和教学评价等情况。(五)办学条件。主要包括校舍用房、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情况。重点是普通教室,中学物理、化学、生物、小学科学实验室及教学仪器设施配备情况,中小学教师和学生用计算机配备情况。(六)经费投入。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中小学教师工资、中小学公用经费、学生资助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与使用情况。
  三、督导评估的方式方法
  对2008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采用经常性随机督导与集中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其中,《2008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方案》(简称《方案》)中的“A4办学行为”指标,以经常性随机督导方式进行,即从本通知发布至2009年4月份集中督导期间,组成专门督查小组,通过随机抽查、暗访、对来信来电举报随查等方法,对各市中小学课程实施及常规管理情况进行督查。《方案》中其余指标的督导评估参照往年综合督导的做法,以集中督导方式进行。经常性随机督查与集中督导结果统一汇总、公布。继续运用验证法与定性、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对各市及抽查县(市、区)自评结果验证、核实,对各市教育工作既作出定性评价,又进行量化计分。坚持督导评估结果公示制度。对各市的量化计分结果在正式公布之前,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向各市公示,进一步核实、明确督导评价的依据,保障督导评估结果准确、公正。
  四、督导评估的时间安排
  省政府对各市集中督导拟于2009年4月上中旬进行,经常性随机督导在此之前进行。各市要在2009年3月20日以前,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完成自评和市级复评,3月下旬将市、县(市、区)自评报告及有关报表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政府进行督导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安排。
附件: 2008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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