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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市级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3 生效日期: 2008-11-13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职[2008]38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完善师资培养培训机制,为中等职业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市级培训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希望各单位充分重视专业骨干教师培训的意义和作用,加强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市级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做好参训教师的遴选、推荐工作,合理安排参训教师的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确保教师按时参加培训。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教委职业教育处(联系人:钱啸寅,联系电话:23116721)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市级培训实施意见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06〕13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加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的培养,提高师资培养培训工作水平,特制定《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市级培训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统筹规划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市级培训工作,建立教师专业能力提升机制,促进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内涵发展,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奠定坚实的师资基础。
  二、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根据教育部师资素质提高计划要求,对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三分之一专业教师实施专业骨干教师的市级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专业骨干教师的职业基本素养和课程改革实施能力,培养一批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扎实专业基础和实际操作能力,在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中起骨干带头作用的"双师型"教师。
  三、培训专业及对象
  根据上海市职业教育发展和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状况,"十一五"期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市级培训主要以新开发专业教学标准的专业为主,具体包括:国际商务、数控技术应用、计算机及应用、机电技术应用、会计、汽车运用与维修、工业与民用建筑、现代物流、航空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美术设计、烹饪、交通运输管理、金融事务、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专业。
  参加培训的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一线的专业课或实习指导课的骨干教师或后备人选,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中青年教师及曾获市(区)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优先。
  四、培训内容
  培训重点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对新课程的驾驭能力,提升参训教师获得高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综合能力。
  内容主要包括现代职业教育理论与方法、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专业实践活动三个方面,每期不少于130学时。
  (一)现代职业教育理论与方法:现代职业教育理念、新专业教学标准开发与实施的基本思路与方法,占总学时的15%左右。
  此项培训安排在1-2个培训机构集中进行,在时间安排上与其他培训时间错开。
  (二)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新课程标准实施的教学设计与组织能力,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创新;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和关键技能,占总学时的35%左右。
  此项培训以专业大类为单位,安排在相应的培训机构分别进行。
  (三)专业实践活动:现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流程、岗位操作规范和用人要求;与职业(行业)资格标准有关的专业技能训练;占总学时的50%左右。
  此项培训安排在有关企业和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进行,其中企业实践课时不少于总课时数的30%。
  上述培训学时计入教师继续教育240或540培训学时,企业实践课时可折算计入教师到企业实践记录。
  五、考核与颁证
  培训考核由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构成。平时考核以参训教师的出勤、完成培训作业和任务等情况为主要依据。结业考核按培训内容有针对性的完成一份说课稿(或一篇研究论文)、上一次公开课以及参加专项技能考核等三项考核内容组成。
  经考核合格的教师,由培训机构颁发上海市教委统一印制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市级培训结业证书》,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教委备案。考核成绩和结业证书载入教师业务档案。
  为拓宽教师的职业视野,加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市教委将从通过市级培训考核的专业教师中选拔部分成绩优秀者赴国外学习考察,各培训基地可按参训教师10%的比例择优推荐出国培训人员。
  六、组织管理与实施
  (一)管理机构
  市教委成立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委分管领导任组长,职教处、人事处和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按专业发展需求,统筹规划培训基地的建设和组织实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市级培训工作。做好有关培训基地的遴选、专业培训方案的评审、培训信息发布及对培训基地的质量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
  1.项目办公室每年11月上旬组织专家遴选下一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并在此基础对基地的专业培养培训方案进行评审;年底公布市级培训年度计划及名额分配方案,公布培训专业、培训基地名单。
  2.各区县教育部门和行业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积极支持所属职业学校组织和落实相关专业骨干教师参加市级培训的遴选工作,按规定时间上报参加市级培训的专业骨干教师名单。
  3.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市教委下达的培训名额,结合学校专业设置及教师职业生涯发展,公开、公平、公正的做好推荐工作,同时要合理安排好参训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确保参训教师按时参加培训。
  4.承担培训任务的有关培训机构要根据本市产业调整发展需要和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学特点,科学合理的设计专业骨干教师的培训方案与内容,编制个性化的培训模块和培训计划;提供良好的培训设施和配置优秀的教师;建立参训教师电子档案,做好培训各环节的工作。
  5.市教委将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训工作管理优、质量高、效果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对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实行末位淘汰。
  七、经费保障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经费由市财政、学校及其主管单位共同承担。市级财政拨款学校及企业所办学校,其专业骨干教师培训费,市级财政承担2/3,从教育费附加中的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中支出。区县所办学校由学校及市、区(县)各承担1/3,从学校及主管单位的师资培训专项经费中支出。
  各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培训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管理费等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也不得再以各种名义向参训教师收取其他额外费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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