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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评比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3 生效日期: 2008-11-13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明电[2008]23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驻湘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于近期对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评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安排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情况;政务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情况等(检查考核细则由省政务公开办另发)。
  (二)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11月中旬前,各市州、县市区完成自查;11月23日前,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驻湘单位完成自查。
  2.检查阶段。11月25日至27日,省检查组对各市州进行检查;12月8日至12日,对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驻湘单位进行检查。
  (三)检查方式和要求
  1.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进行自查。各市州在自查阶段,要对所属县市区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排名,并将排名情况于11月21日前报省政务公开办。
  2.省检查组在检查各市州政府和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上,再检查2个县市区(其中随机抽查1个)。
  3.请各部门、单位认真准备好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近两年工作成绩及特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下一步工作打算、意见及建议。
  4.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对检查情况形成综合报告,并连同各单位的书面汇报材料一起报省政务公开办。
  二、评比奖励
  (一)奖项设置。设置“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先进个人”、“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示范点”、“全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示范点”等奖项。
  (二)评奖比例。(1)“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市州评定比例为50%;各市州分别推荐2个县市区参评;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驻湘单位评定比例为20%。(2)“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先进个人”由各市州推荐1―2名候选人参评;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驻湘单位先进个人在“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中产生。(3)各市州在推荐的先进单位中遴选1个县市区(第一批示范点单位除外)作为第二批“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示范点”候选单位;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驻湘单位候选示范点的推荐工作由省政务公开办负责。(4)各市州分别推荐1―2个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全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示范点”候选单位。
  (三)评奖标准。候选政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的考核分值必须在85分以上;候选政务公开工作示范点单位的考核分值必须在90分以上;办事公开示范点推荐标准由各市州自行确定。候选单位和候选人应备齐相关资料,供检查组核查。
  (四)评比程序。各部门、单位推荐,各检查小组初审,省政务公开办审核,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全省政务公开工作检查考核领导小组。省长助理、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兼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袁建尧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徐正宪,省监察厅行政效能监察室主任、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丁全新任副组长,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蒋新建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二)检查组人员从各市州和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抽调组成。每个市州分别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3人,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各抽调处级以上干部2人,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各抽调处级以上干部1人。各单位将抽调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于11月14日前以邮件方式报省政务公开办(联系人:曹净蓉、柳江,联系电话:0731―5990335,传真:0731―5990243,邮件:caojingrong@hunan.gov.cn)。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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