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17 生效日期: 2008-12-17
发布部门: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第49号令)已于2008年8月20日正式颁布施行。为了严格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提高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节能意识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政策和技术标准,促进《规定》宣传到位、学习到位、落实到位,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建筑节能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领导,完善组织保障
  各县区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靠实工作责任。目前还未成立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县区要尽快成立,要明确墙改节能日常管理部门,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从事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
  三、明确职责,加强建筑节能监管
  各主管部门要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各自职能,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形成合力。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镇)详规时要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式和朝向;要与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衔接协作机制,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2.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在质量合格和手续齐全的前提下进行备案、登记、公示。加强工程监管,招投标文件中应包括建筑节能的内容。对违反建筑节能政策和标准的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实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公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竣工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各县区政府和全市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确保完成《天水市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和《天水市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