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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技术开发区“两税”日常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1-15 生效日期: 1998-01-15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监字[1998]2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地字<1997>207号),自1997年起,各开发区年终上报财政部的决算及财政、税务、金库的有关报表,必须经由财政部驻开发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盖章;同时,各专员办要加强对开发区“两税”完成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定期对开发区企业进行抽查。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对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日常监督的对象
  由专员办实施日常监督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仍在执行新增财政收入全部留用政策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武汉、芜湖、重庆、杭州、沈阳、长春、哈尔滨、北京、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苏州工业园区、宁波大树岛等开发区。

  二、日常监督的范围、方式、内容
  监督范围是开发区年度增值税、消费税完成情况,包括开发区财政、国税、国库及相关企业。监督方式为定期检查和集中审核,每年对开发区内企业定期抽查的比例不得低于10%。
  主要监督以下内容:(1)是否存在企业在开发区注册,实际在开发区外经营的问题;(2)是否存在将开发区外的“两税”收入转入开发区的问题;(3)有无将“两税”的免税项目擅自改为先征收后由开发区财政返还的问题;(4)企业缴纳的“两税”是否真实,有无采取不正当手段增缴“两税”的问题;(5)有无其他虚增开发区“两税”的问题。
  鉴于专员办就地审查开发区“两税”情况的制度刚刚实行,而地方财政1997年决算即将编制上报,为确保审查质量,各专员办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开展上述审查工作。
 
  三、处理原则
  对查出开发区虚增“两税”的各类违纪问题,经被查的开发区财政局及管委会签章确认后,专员办要作出《财政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限期对虚增“两税’予以调整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处以按违纪金额20%以下的罚款,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处理决定抄报财政部,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拒不签章或逾期不予调整纠正的,上报财政部在年终财政结算时处理。

  四、工作要求
  1.各专员办应于年初制订出日常监督工作计划,依照计划开展对开发区企业“两税”情况的定期抽查,定期抽查工作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结束。
  2.对各开发区年终上报的决算以及财政、税务、金库的有关报表,要结合日常监督中掌握的情况,认真及时审核,严格把关,发现有问题的,要核实清楚。
  3.在检查中要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法行政,认真遵守廉政规定,检查程序按《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财监字<1996>17号)执行。
  4.各专员办要及时报送有关开发区“两税”日常监督的信息资料,包括查出的问题、工作经验和有效做法等。年度结束后要对此项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于下一年度2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财政监督司、地方司和预算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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