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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04 生效日期: 2008-11-04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8]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济南市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要意义
  农村公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是我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性基础设施。近年来,我市紧紧抓住中央和省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07年底,全市新、改建农村公路7877.1公里,农村公路总里程已达9038.2公里。但随着通车里程的增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明显滞后,管理养护责任不到位、养护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养护机制缺乏活力等问题较为突出,直接影响了农村公路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规范化,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要意义, 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有效地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明确管理养护工作目标
  2008年底前,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和乡(镇)三级农村公路管理网络,落实养护资金和人员,全面开展管理养护工作。到2009年底,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综合好路率达到70%以上,基本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市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三、建立健全管理养护体制
  (一)明确管理养护工作职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县(市)区政府为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
  市交通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监管,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管理养护办法和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和考核养护计划执行、养护质量和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各县(市)及历城区、长清区负责制定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养护规划、养护建议性计划并组织实施,筹措并管理使用养护资金,监督检查养护进度和质量。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简称市内4区)政府负责编制和实施辖区农村公路养护规划和建议计划,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市内4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督检查养护进度和质量。
  (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作业,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各县(市)区政府要逐步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村公路养护机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要逐步向社会开放,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日常养护作业单位或承包人,实行合同管理。养护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加强进度、质量和安全的全过程监控,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养护工程项目完工后,要同步完善公路沿线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
  (三)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各县(市)及历城区、长清区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市内4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各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加强涉路项目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超重、超限车辆通行,完善公路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等附属设施,保障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四、强化养护资金筹集与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统筹安排财政性养护资金。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市级财政要按县道每年每公里18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2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900元标准安排,县级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公路养护里程的增加逐步增加。凡未按要求列支财政养护资金的县(市)区,不享受省、市级养护资金补助。
  (二)养护资金实行分类补助。除穿村路段外,其他村内街道不享受省、市补助资金;省补助资金和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拖拉机养路费重点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补助资金重点补助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重大水毁修复工程,不得用于管理经费补助;县级配套资金用于除省、市补助资金外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缺口资金,包括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养护及路政管理的缺口资金。
  (三)加强养护资金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按规定专户管理,单独建帐,并用于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交通部门负责制定。各级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管,确保安全有效使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协调运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要建立监督检查和指标考核体系,制定相关考核办法,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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