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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7 生效日期: 2008-10-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财法[2008]116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8]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硅藻土、玉石每吨20元,磷矿石每吨15元,膨润土、沸石、珍珠岩每吨10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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