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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核定李沧区重庆中路305号(重庆花园)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3 生效日期: 2008-10-27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青价格[2008]237号
青岛百通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的规定,我们对青岛百通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的重庆中路305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重庆花园)的建设成本进行了审核,并对有关价格事宜进行了核定,现通知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74677.77平方米,其中住宅65970.77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353.78平方米,居委会用房121.30平方米,机房122.56平方米,地下公共停车场(含人防工程)4517.99平方米,商业用房3591.37平方米。可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为63243.40平方米。
  二、核定该建设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3996元(该基准价格不含地下人防停车场建安工程造价)。
  三、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7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超出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市场价格确定为:
  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基础上,1-3层每建筑平方米加收234元,4-6层每建筑平方米加收224元,7层以上每建筑平方米加收215元。
  四、青岛百通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批准的基准价格,并于销售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备案。
  五、青岛百通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制作《经济适用住房明码标价书》,在售楼处予以公示,并应遵守对阁楼销售问题的承诺,阁楼售价(按水平投影面积计)不得超过每平方米1400元;未经批准,售房时,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8年10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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