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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机械制造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申报复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2 生效日期: 2008-10-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综[2008]20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的有效措施,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近年来,通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推广工作呈现良好势头,在加强和改善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同时,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机械制造、造纸、电力等行业标准化达标申报、复评等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署意见后,随同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核汇总后,委托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等单位进行复评。
  二、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达标复评工作的评审费用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统一安排解决,复评单位不得向被评单位收取评审费用。
  三、复评工作结束后,复评单位应及时把复评结果和整改情况报送给省局和所在地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同时抄送被复评单位。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达标企业达标工作的跟踪检查。省级及以上达标企业由市级安监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达标企业贯标与保持情况的考评,并将情况报省局,对不合格企业向省局提出撤牌建议。
  五、市级达标复评、申报等工作可参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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