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市煤炭局《关于加强煤炭产量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2 生效日期: 2008-10-22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8]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市统计局和市煤炭局《关于加强煤炭产量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煤炭产量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省煤炭局关于加强煤炭产量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56号)和《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原煤产量统计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91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煤炭产量统计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煤炭产量统计工作。煤炭工业是晋城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真实可靠的煤炭产量统计数据是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煤炭产量统计数据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对经济发展现状和走势的正确分析和判断,进而影响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煤炭产量统计工作,切实解决好当前煤炭产量统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确保煤炭产量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各级政府统计和煤炭生产、销售管理等部门及煤炭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炭产量统计工作,合理充实煤炭产量统计人员力量,强化煤炭统计能力建设。煤炭生产企业要按时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二、开展全市煤炭企业调查摸底工作。2008年底前,由县级以上统计局牵头,联合同级煤炭局对煤炭生产企业(包括非煤炭生产企业开设的煤炭生产单位,下同)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详细摸清全市煤炭生产企业个数、所在地、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资产等情况,建立煤炭生产企业资料库(包括生产矿井、资源整合矿井、改扩建矿井、基建矿井及其他类矿井),在此基础上每年都要对煤炭生产企业库进行动态维护更新,新企业从立项开始就纳入企业库管理范围,确保全市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全部入库管理。
  三、做好煤炭产量统计基础工作。全市所有煤炭生产企业要根据“晋市政办〔2007〕6号”文件精神,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同时规范内部统计管理制度,确保煤炭产量统计工作需要。要依靠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平台,完善生产台账,做好原始记录,按时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产多少报多少,超能力生产部分和基建工程煤产量都应统计,不得少报、瞒报,从源头上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煤炭部门要加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煤炭生产行为,严格煤炭数据采集上报制度。统计人员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掌握专业知识,认真履行职责。各级统计部门要根据“在地统计”管理的要求, 2008年对规模以上煤炭企业进行一次全面验收,2009年对全部煤炭企业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煤炭企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达到“四有”和“四化”的要求。
  煤炭企业要率先实现统计工作电算化。市统计局要负责编制、组织推广适合煤炭企业统计工作电算化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专门软件,并联合煤炭部门开展对煤炭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建立煤炭生产企业联网直报制度。全市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必须配备计算机和电话,按统计报表要求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期上报煤炭产、销、存及自用情况,接受统计和煤炭行政部门的咨询和检查。煤炭行政部门在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照时,必须将煤炭企业配备计算机并连结互联网和电话作为必备审核条件,以适应煤炭产销统计联网直报制度工作需要。目前,我市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煤炭生产企业已全部实现联网直报制度,未纳入规模企业统计的煤炭企业从2009年开始试行统计报表网上直报。
  五、加强煤炭产量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统计、煤炭部门及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煤炭产量统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不定期的开展煤炭生产统计检查,重点检查煤炭产量台账和原始资料的建立健全,检查煤炭产量统计数据质量情况,发现统计数据失真和不实的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确保煤炭生产统计数据质量。
  六、建立煤炭产量定期评估制度。各级统计和煤炭部门要在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渠道的基础上建立煤炭产量定期评估制度。市统计局和市煤炭局建立煤炭产量统计数据评估工作机制,由市统计局牵头、市煤炭局配合,组织税务、煤运等部门参加,按省级要求对各县(市、区)上报煤炭产量统计数据进行核对,结合煤炭产量监控平台产量数据、煤炭外调、消费及流向等情况对全市及各县(市、区)数据进行评估,发现有差异时,以省局评估我市数据为准,对全市及各县(市、区)煤炭产量数据进行调整和修正,并将结果反馈各县(市、区)。各县(市、区)统计和煤炭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每月按上述要求对本地数据进行评估。各级要保证按时向上级统计部门报送评估数据。评估机制及具体组织实施方法在省级工作部署的基础上,由市统计局商市煤炭局另行制定。
  七、加大对煤炭产量统计工作的经费支持。保证煤炭产量统计工作的业务经费(包括开展煤炭生产企业清查、企业库常年维护管理、联网直报系统建立及运行维护和煤炭生产统计专项检查工作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