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卫科教发[2008]234号
各省级卫生类学(协)会: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一级卫生类学(协)会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重要作用,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要求,省卫生厅于2008年初制定并印发了《甘肃省卫生厅社会团体管理规范》和《甘肃省卫生厅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程》,对省级卫生类学(协)会的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规范和要求。根据厅领导加强学(协)会工作、活跃学术工作的指示,经研究,现对加强卫生学(协)会工作、活跃学术氛围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发挥卫生类学(协)会的优势作用
(一)明确省医学会和省医师协会的职责。省医学会应以组织全省医学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为主要工作目标。省医师协会应以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自律、维权、协调、监督为己任,弘扬以德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省级卫生类学(协)会设置或增加新的专业委员会,要积极推选医德高尚、学术水平拔尖的年轻人才担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年龄最大不超过65岁,到龄必须卸任,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三)省医师协会设置具备条件的专业委员会,如与省医学会相同,原则上主委由同一人担任,便于统筹两个学(协)会的工作,使其各有侧重点。副主委和委员分别由两个学(协)会各自选任。
(四)省级卫生类学(协)会要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及时研究解决人事任免、成立新的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安排年度学术活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科普活动、专家下基层等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形成的纪要应及时报送省卫生厅学会办公室。
(五)学术交流是卫生类学(协)会的基本任务,省级卫生类学(协)会要围绕我省卫生事业中亟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本学科发展的需要,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积极组织参加跨区域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及国际民间交往,通过交流增加同行间的友情及协作精神。学术交流活动经理事会审定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六)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类学(协)会的重要职能,省级卫生类学(协)会要面向会员和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接受省卫生厅的指导。
(七)指导基层医院业务工作是卫生类学(协)会的一项重要责任和义务,省级卫生类学(协)会要定期组织专家到基层医院开展讲学、教学查房、进行义诊等形式的活动,对基层医院的医生进行现场带教逐级规范医生行为,指导业务技术发展。
(八)科普活动是卫生类学(协)会的重点工作之一,省级卫生类学(协)会要根据卫生事业发展不同层次人群的需要,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实际,开展不同层次、不用形式的科普活动。
(九)各省级卫生类学(协)会要积极承担省卫生厅委托交办的各级各类卫生人员培训工作,争取培训经费,搞活学(协)会工作。同时积极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增强学会的服务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二、加强指导,强化省卫生厅学会办公室的管理职能
(一)省卫生厅学会办公室是省卫生厅的内设机构,承担卫生类学(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督促各省级卫生类学(协)会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及时报送理事会纪要,为省卫生厅学(协)会工作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二)督促各省级卫生类学(协)会按时换届。各省级卫生类学(协)会每3年应进行换届,对到期不换届或不开展工作的学(协)会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指导各省级卫生类学(协)会紧紧围绕全省卫生工作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优势和专家的作用,经常性地组织和举办一些高层次的学术活动。
(四)指导各省级卫生类学(协)会办好多学科综合性学术活动,注重学术交流的先进性和实用性,突出学术性、专业性和互动性。
(五)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卫生类学(协)会领导职务的,应向省卫生厅提出报告,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六)每两年召开一次全省卫生类学(协)会工作会议,通报交流各省级学会工作情况和经验,对优秀学(协)会和优秀学会工作者进行表彰。
三、加大支持,靠实挂靠单位职责
(一)对学会办事机构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人事管理、学会财务进行监督。
(二)支持、指导和协调学会开展工作,赋予适合学会承担的相关职能,支持学会建设和发展。
(三)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落实其工作、生活待遇。
(四)为学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和学会开展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